先看摘要: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热潮的再度兴起,使得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空前繁盛,但当前研究出现了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的反智化现象。概念附会现象严重,不少成果只是基于“AI+ 法律”的任意性组合,“泛人工智能化”研究正在产生大量学术泡沫;制造人工智能研究中的“假问题”或误将司法适用问题当作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元问题,理论创新方向值得怀疑;将对策与科技问题当作理论与学术问题,离开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方法,使得人工智能的研究日益滑向不可知论。人工智能并未对法律基础理论、法学基本教义提出挑战,受到挑战的只是如何将传统知识适用于新的场景。法学研究应该避免盲目跟风,走出对人工智能体的崇拜,回归学术研究的理性轨道。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学 反智化 法教义学
题外话:这是我看了总计几十篇文章里面,最有力量的一篇;核心点在哪里呢?真正的问题意识 + 法理学的坚持。
“问题意识”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提出正确的问题是任何研究过程的开端,如果没有针对真实的问题进行讨论,即使论述再精妙、方法再多样、观点再前卫、著述再等身,都只是徒有一身浮华的外表,根本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
法理学是这样说的:
人工智能只是无数新技术发展背景下的某一个领域,法教义却是法学研究不可抛弃的立场和方法,当下对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研究停留在对策论,离开法教义学的精耕细作和理论共识探讨必将使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研究难以沉淀。
每个部门法都存在问题性研究和体系性研究,前者以解决个别问题为导向,后者则以各种原则、规则的体系推进为导向,两者在整体知识系统内相辅相成,共同保证法律制度对实践问题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如前所述,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兴起的原因是研究者认为法律对AI问题的应对能力不足,因而这首先是问题性研究;同时,研究者提供的解决方案如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等均是对现有体系的突破,因而也就天然牺牲了体系性。概言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现状是问题性研究林立、体系性研究阙如。虽然法学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建立起严密的公式体系,但法教义如同公式一样,提供了逻辑关系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保证了各部分知识之间的兼容性,按照这些公式体系来完成判断可以节省大量审查精力。体系性研究的这种优势荡然无存,会导致我国法学研究转型中的所谓知识创新实际上走向了“回头路”:对策论优先。
对于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
文中也论证了现有的人工智能并不具有“自主性”;此外:
这是一种“以新(立法)制新(问题)”的路径,往往仅仅是就事论事、毫无体系。
再如,断言人工智能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根本违背了人类制定刑法的目的理性。刑法教义学对刑罚的认知是:“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对犯罪人的谴责的一种最严厉的形式,当然地对犯罪人具有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限制性痛苦”。不少刑法学者对人工智能承担刑罚责任念念不舍,可这种所谓的“刑罚”根本就不可能成为一种“痛苦”,不可能实现对AI犯罪的预防效果。首先,诸如删除数据、修改程序、彻底销毁等手段根本谈不上任何“谴责性”,这些手段早已在当今畅通无阻。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中心对出售的产品进行数据程序的删减、替换、修正或者按照用户意愿进行置换、报废是无比寻常的维修方案,这何曾需要以它们构成犯罪主体为前提,这些维修手段的正当性根据只在于技术有效性———以“能修好”为标准。人类对自由刑、死刑的痛苦感是来自天然的肉体和心理上的,机器人的痛苦感则来自于人的设计而非其自身,它没有痛感;在这一点上AI连一只有触觉的蚂蚁都不如。
好吧,有兴趣的去通读全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