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民间借贷中超出保护利息支付问题)
The issue of beyond the protected interest paid relating to the private lending
问:我们都知道法律不保护超出允许范围规定的利息,但若超出规定范围的利息已经由借款人支付给出借人了,是否可以要求追回,比如以不当得利方式?
答:
1、法律不保护借贷双方的借贷利率约定超过借贷成立时的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在借贷双方全部还款之前发生争议的,法院判决出借方能获得的利息不超过借贷成立时的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保护出借方的请求;
3、但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允许范围,且借款方已经依照该约定支付了该利息,法院也不保护借款方的追回请求,因为这种行为会被认为借款方自愿将款项支付给出借方,也不属于上述法律的规定情形。
另外,若存在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情形的,给付方(受损失的一方)也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得利方偿还已清偿的部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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