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第五条  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主体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

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的现状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情况:

(一)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

(二)在支付宝、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

(三)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

(四)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五)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

(六)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其他财产情况。

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等的证据或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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