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喜欢吴军博士的书,从《浪潮之巅》到《数学之美》,再读了《文明之光》这四册。书中将技术史与文化史巧妙融合,精炼、易懂地描绘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这里摘录部分内容作为笔记,如果大家觉得也有趣,建议看更有趣、更详实的原著。
说起罗马的法学,不能不提到屋大维时期一位杰出的学者西塞罗,其法学理论的出发点是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
在《法学阶梯》中,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分:自然法、公民法和万民法。自然法是自界“赋于”一切动物的法律,不论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都适用,而不是人类所特有。
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对于罗马法的贡献,在于给予罗马法的合理性一些基本的假设,这些基本假设被后人冠以“不言而喻的真理”,比如:作为法律主体的人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这些“不言而喻的直理”为最高原则。
《拿破仑法典》奠定了今天大陆法系(欧洲大陆各国,以及世界上除英美以外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法律体系)的基础,而它本身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的精神和很多条款。在德国,罗马法一直被沿用到19世纪未期,而在1900年领布的《德国民法典》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而日本和中华民国的法典又直接参照了《德国民法典》,从这个角度上讲,罗马人通过法律第三次征服了世界。
各种文明都有自己的法律,为什么只有罗马法对今天世界各国的社会和司法产生了全面的影响,而其他文明的法律没有做到?应该讲,各个文明的法律大多适应各自的历史发展要求,不过这些法律大多随着王朝的灭亡而终结。但是罗马法却与众不同,第一,它有着很好的延续性,并且历经一千多年,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日渐合理。第二,就要归功于深深浸透在其中的自然法原则了。
回到罗马人建立法律体系的原则和方法。他们没有像秦孝公那样,把法律作为开疆拓土的手段,而是从自然法的原则出发,坚持法律必须永远与公正、正义相符。这样才能中立地判断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在现实中,某件事情或行为是否符合公正和正义,不在于它是否符合统治者的意志(即实定法),更重要的是它是否符合于自然。与自然相符合便是自然的,因而也是正义的。这是罗马法明显区别于其他文明的法律最重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