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里我个人认为有如下条款值得注意。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是股东利用其控制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的各公司都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我的解读是很多公司会做所谓的股权架构,把一定的风险转移出去,现在是不是这个也能直接穿透,不受资本和股权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没有缴足因此带来的后果各相关人事承担连带责任,含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会和董事。从这一点上来看,国家对实行了这么多年的认缴制实行改革,更多地回归了成立公司的本质。很多企业认缴制上的注册资本都写得高高的,事实上就是一个皮包公司,一定意义上保证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由此引申而来的一是以前注册的公司没有实缴的可能会大发的减资、注销;另外就是后期相关的鉴证业务,比如验资业务是否会爆发?
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一条款跟之前的也有变化,之前全部是三分之二。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前的条款里不能用资本公积金进行弥补。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这条为新增内容,简明的减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