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是土生土长的中国智慧、东方经验,形成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展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创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各地探索创新推出很多经验做法,通过理论和实践上的全面创新发展,形成了新时代“枫桥经验”。会议提出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立足预防——预防在前,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会议指出,要深入研究诱发各类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加强源头治理和关口把控,努力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为了人民,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工作,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在医疗、养老、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政法干警下社区、进网格,听民意、察民情、解民忧。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依法保障群众权益。深入排查社会矛盾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构建系统完备、无盲区、零死角的排查机制,通过日常排查、集中排查、条块排查相结合,动态掌握矛盾纠纷。用好群防群治力量,发挥网格员、楼栋长、五老人员、平安志愿者、新乡贤等贴近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及时发现苗头隐患。加强对风险传导链条的梳理和主要风险指标的监测,实现精确预测、精准预警、精密预防。
立足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优化流程、加强衔接——构建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多元化解工作体系。行政复议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相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单位,要优先鼓励当事人通过自愿和解、依法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不成的,根据矛盾纠纷性质,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再引导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规范各类解纷手段的衔接方式,完善有关解纷手段的司法确认程序,增强矛盾纠纷化解整体效果。
立足调解——调解优先,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做好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遍布城乡社区,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意义重大。要着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确保全国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全覆盖,确保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要落实经费保障,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做实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具有更加了解情况、更加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的优势,应当在化解行业领域矛盾中发挥更大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调解的指导,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立足基层——就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类矛盾问题只有把基层的事解决好,把群众身边问题解决好,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动员基层广泛参与——60年来,“枫桥经验”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这个精髓始终未变。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主动性,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创新基层民主协商平台,做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独特优势,既积极承担好自身矛盾纠纷化解职责,又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实践。要发挥好法学会、律师协会的作用,动员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基层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要更好发挥城乡基层生活服务类、公益事业类、慈善互助类、专业调处类、治保维稳类等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经营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新模式。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定期评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基层成功经验,带动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