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高质量化解矛盾纠纷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把矛盾消灭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

继续完善“三位一体、三级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等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应结合实际,把这些力量整合起来,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构建新的机制;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矛盾纠纷预测预防制度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对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苗头及时通报信息,提前进行调处化解;此外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条素质,从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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