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几个特征:一、以小时计酬为主(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作);二、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三、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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