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概念。它没有实体,依托于律法的存在。但是它又有实体,因为律法可以将其变现。我们知道,在权力控制之下的事物广及一切,原则上,一个政体的一切都要在权力的压制下运转。而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我们说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由此,权力依托于律法,个体掌握着权力,律法又控制着个人,一个闭环就这样形成了。但还没有解答那个问题,即,权力的实体在何处,抑或说,权力是通过什么来变现的。
变现这个词似乎太过刺耳了,不过没关系,这也是传承数千年的华夏文化的一部分。有人统计过一个表,清代的六部尚书每年能获取的收入是官低数阶的总督的四分之一。所以各省总督被称为“封疆大吏”。但是封疆大吏本身拥有的实权也是需要层层传递才能得到他想要的效果的。同时,他也受中央的制约,在利用权力获得便利的同时为这个便利所依靠的权力奉上一定的好处,才能双赢。
那么具体的权力是什么呢?实际上最大的权力不在君王手里,不在总督手里,而是在连品级都没有的捕快、衙役、门房这些人手里。原因很简单,他们对老百姓握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可以肆意敲诈勒索,哪怕到今天,由捕快变化而来的某职业也不乏有类似的事情出现。它的存在在某种情况下是制度而造成的必然,但某种意义上又是没有道理的。而权力在制度下又是存在等级的。我刚才说过,总督在行使权力获取利益时,还要奉上一定程度的利益到中央来保证自己获取利益的权力不被更高的权力剥夺。对于最低级的真正的“实权”官员来说也是这样的。他们获取的实际利益惊人,但在制度下必须形成再分配,因此他们能得到的财富又是极其有限的。《隐权力》中认为权力的大小正比于其能够获得的收入的多少,这是把权力和利益直接划等号,我个人认为当然是有合理性的,但又不一定非常合理。因为权力的体现是多方面的,正式权力所获取的利益,应该是金钱(当然包括田宅美女字画乱七八糟的一切和金钱挂钩的事物)和隐权力(即人情)的总和。提出隐权力的作者,本身并没有仔细的论证这一点,而是直接仅仅将权力大小与经济收入对等。虽然其获得的隐权力从长远来看必将转化成正式权力且依然要为经济收入服务,但其中涉及到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转化过程和权力的密缩性质,并不是用一个线性相关就能一言带过的。
那么我们刚刚说到了权力最本身最实在的特性:即通过制度掌控老百姓的生杀大权。这个实体可以说是权力的最大实体,也是最主要的一部分。下一个我要说的实体是并没有与老百姓直接相关,而是拿捏着下属实体的一种权力,任免权。
你可以看到,当一个领导声色俱厉的批评你时,往往有三种可能:第一,他是个傻子(比如在大学生中比较常见);第二,他真正的关心你(比如你的一些班主任);第三,这个人并没有对你的直接任免权。这三点并不分立,因为人是感性的,不可能做到绝对理性。所以很多时候是三者有其二或者都有。比如你敬重的班主任也可能比较坦诚(傻),他又打心眼里爱护你,同时老师又没有开除学生的资格。不过我们这里假定对方是一个很能控制情绪的正常人。他又和你没有半毛钱感情,他严厉的批评你,只能是因为他要震慑你听他的话。那么为什么要用语言震慑呢?因为他不能直接扣你工资,降你级,甚至是直接开除你。否则,大家都是宁可多交朋友也不愿意多树敌的嘛,我为什么要跟你摆脸色呢?直接笑着让你走人就可以了。
那么我们可以知道,掌握了任免权的人,虽然没有直接的对老百姓的敲诈勒索权,却有对行使勒索权的底层官员行使勒索权的能力,即任免权的本质。因此,他可以通过任免权勒索底层剥削者的绝大多数收益,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他也掌握着对方的生杀大权。我们说直接剥削权只有底层那一些人才拥有,但任免权是贯穿整个权力系统的。每一层级,都可以用任免权进行剥削,不过剥削到的数值就不像次一层那么简单粗暴了。这里就要说到和任免权剥削相共生的一种权力,人情权。
人情权就是纯粹的隐权力。它虚无缥缈,却无处不在。它对下表现为得民心,对中表现为广交游,对上表现为政治资源。人情权凌驾于任免权之上,游离于任免权之中,是最难以把握的一种权力。等级低的官员可以操纵人情权架空高级官员,甚至撤换顶头上司,高级官员也必须利用充分的人情权去使自己不至于失去最起码的任免权。因为任免权毕竟是在阳光之下的,要受到制度制约的,不能随心所欲。任免权本身和制度相等,人情权却有正有负。所以高级官员的任免权可能高于本身,也可能低于本身,这就是权力的运营机理。
还有一种具有绝对实体的特殊权力,叫做军权。当然,军权的本质在于军心,因此在和平年代中它本身并没有意义,会被政权不断的洗脑瓦解。军权具有实体的情况,往往是在某个时代的初期,在今天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故按下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