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委托李四理财,双方未约定风险承担条款,只是约定了利润分配条款,即每月底结算账户是否盈利,如果盈利,双方按照四六来分配,即委托人六成盈利,受托人获得四成盈利,由委托人自交易账户中转出后,与当天转给受托人。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快到期时遭遇系统性风险,大盘下泻,账户出现较大亏损。张三结算后,认为既然账户整体并未盈利,那么李四就不应该获得盈利分配,因此李四应该返还该部分,虽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要求返还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予支持。
知识点:本案中,双方只约定了盈利分配条款,且严格按照该条款在履行,已经进行的履行行为有效,委托方要求返还的行为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观点:原告主张,截止双方委托理财关系解除时间2021年10月18日,证券账户亏损100多万元,故在账户存在亏损时,不可能产生应分配利润,李四取得的6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此,本院认为,张三与李四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从实际履行过程看,双方的交易习惯为张三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基于证券账户产生收益的转出,将收益部分的30%作为报酬转账给李四。张三主张双方计算报酬的方式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解除时也即整体委托合同存续期间产生的净利润,该主张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张三亦未举证证实双方存在此种约定。故,张三主张刘某返还利润60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以上为西安专业金融律师宋笑清律师依据真实案例改编,个案有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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