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栋4楼,负责人:杨承运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吴晓伟,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469-46,身份证号码:452523196809102154,电话:18275741716.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劳动仲裁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 自被答辩人入职时,答辩人已通知被答辩人购买社保,但是由于被答辩要求自行参保,便恳请答辩人将社保补贴随工资发放给被答辩人(工资构成表已标明),答辩人自被答辩人入职至今已随工资发放社保补助总计壹万贰仟柒佰柒拾叁元叁角 ¥12773.30),被答辨入职时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金,要求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现在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这种行为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参加社保的责任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若被答辩人要求我司赔偿失业金,那被答辩人需将答辩人随工资发放的社保补贴总计壹万贰仟柒佰柒拾叁元叁角 ¥12773.30)返还给答辩人。
2、 由于答辩人因工作需要,需调动被答辩人前往阳光新都项目部(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6--6号)任职,待遇和工作岗位不变,根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点“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为南宁市城区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属于甲方的部门或项目工作,在该区域内安排工作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因此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单方变更其劳动场地和条件并不符合事实。
3、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为两年,答辩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我司并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被答辩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当向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48元。另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答辩人主动辞职,该行为不符合申请领取失业金条件,因此被答辩人主张失业金8688元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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