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封信《公众号的关注业主来信》
小区已经开始筹备业主委员会了,但很多业主都是事后才迷迷糊糊地了解这一情况。大多数业主根本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事的存在。小区这么重大的事情,却未能及时、全面地传达到每一位有着切身利益关系的业主手中,这不得不让业主们怀疑这次业委会是否存在不正当猫腻的可能性?
业委会是大家的事,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每一位业主都有权利和责任来知晓、参与和监督。而按照法律规定,相关的各方,包括当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都理应对设立业主大会与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筹委会应该积极要求物业配合,做好对业主的通知和宣传工作。至于物业,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以业主利益为中心。而目前为止,筹委会已经张贴出4份关于业委会的公告内容,而物业却从未发短信通知。如此吊诡的隐秘低调,不得不让人质疑,是否有人希望关起门来进行密室化的暗箱操纵,企图瞒天过海、暗度陈仓,以垄断未来的业委会。从而公器私用,坐收渔利?
我们不具指,不点名,但有权在公域发表对业主集体利益的关切态度,并质疑这样的消极姿态。
一位业主来信询问小区业委会的筹备状况,内容如下。
“尊敬的小区筹委会和物业服务公司,
你们好。小区自业委会筹备组成立以来,总共发布了4份公告。尤其是第4号公告,是关于业委会筹办的前款内容,性质非常非常重要。涉及了业委会委员名额数、缺额补充原则、未实现”双过半“的合法性认定等核心规则的草拟与意见征求。但就是这么重要的一次事关每位业主核心权利的小区大事,却被如此隐蔽地处理了。
前款内容的公示期为15日,11月3日张贴,11月17日结束。公示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内容提出自己的异议,筹委会必须对业主的异议进行答复。筹委会副组长“郑以顺”先生在一些场合表示小区业主参与度不高,知道实际情况的业主太少。本小区业主据2015年10月2日统计数据显示为出租260户、装修350户、入住360户,小区总共1287户业主。可见,小区入住率并不很高。
如果只是将公告被动地在小区张贴栏中公布,显然并不会获得太多业主知晓,只能是应付完流程而已。筹备组知道入住业主少,参与度也不高,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物业服务公司配合他们,通过譬如群发短信等方式来及时地通知业主业委会相关情况。
从法理上讲,按照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所以筹备组要求物业进行短信通知是有法可依的。小区物业既然可以为一个莫名其妙的炒菜大赛都可以通知各位业主。那业委会如此重要的事情,为何不能群发短信告之业主?我们业主每年交2.5元的高昂物业费,难道只能知道炒炒菜的消息吗?业委会筹办的前款内容,这种关系到每个业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情,用短信及时通知一下业主,完全有利于业主和小区业委会的正常健康建设,为何不去做?如果筹委会真心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着想,为了业委会的健康和合法性,那么采取要求物业配合,群发短信来提高业主的知情度和参与度,绝对是事半功倍的巧劲,也是筹备工作的正确方向。
从业主、物业和筹委会三方关系来说。业主作为雇佣物业服务的消费者,从服务责任和商业道德角度讲,物业服务公司都有责任和商业义务,配合筹委会做好对业主开展有关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并及时告知业主们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而筹委会既然知道业主参与度不高。因为小区原本入住的业主就不多。连已经住进来的业主都有很多不知道业委会进展情况,不仅不知道公告内容,甚至对业委会到底是什么性质都毫无概念。那么其他业主又有多少人对业委会有具体概念呢?业委会事关业主的集体利益和权利,是小区非常非常重要的构建。所以对群众进行宣传和解释的工作虽然未必是纸面义务,但却是筹委会不成文且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资金开销来源上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而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由此可见,要求物业群发短信来宣传业委会的资金是由保障的。而群发短信给本小区业主总共也就1287条,成本也就一百多元,完全是低成本高效益的合理举措。这种有利小区业主利益的事,为何不做?”
所以如上所言,从法律、情理、责任和成本考虑,目前的宣传工作都似乎显示出某种消极的痕迹。这不得不让我们业主对此深表忧虑和质疑。
第三封信《业主关于前款内容的异议》
前款内容于11月3日公布后,业主分别于11月7日、11月9日公开在筹委会指定的物业群中提出异议,但一直未得到积极的回复。直到今日(11月11日)这样一个特别的日子里,我们依然等待你们的回复。
【附录】以下分别是不同日期的异议内容。
《第一版异议2015.11.7》
@物业陈经理 @物业潘宝良 @物业汪宁静
各位,按照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我们小区的物业既然可以为一个炒菜大赛发短信。为何不发短信通知全体业主,关于业委会的事情。我们每年交2.5物业费。难道成立业委会这种关系每个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连一条短信都不提醒吗?
请筹委会要求物业进行配合。
《第二版异议2015.11.09》
一、既然觉得业主参与度不高,那为何不要求一下物业配合,用短信通知大家?
二、我们对前款内容,第4节5条,有异议。这条显然涉嫌违背了《指导规则》第58条的规定。
请尽快回复。
《第三版异议2015.11.11(双十一特别版)》
一、此份前款内容公示期为15天(11月3日~11月17日)。请说明公示期包不包括节假日在内。如果包括,那业主在节假日内提出的异议如何受理?已经提出的异议,为何迟迟不回复?
二、业委会的委员竞选,如果因为前期未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导致业主参与度低。使得最终委员选票无法实现”双过半“的情况,那业委会的合法性如何确定?在这样情况下,有何种处理方案?
三、针对第四节第5条的内容,“若不能足额选出业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情况的由筹备组讨论做出决定”,此条规则涉嫌违反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8条规定。请问是依据哪条法律来制定这种规则的?那条法律赋予筹备组这种权力的?作为指导、协助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部门,你们有履行好监督责任吗?
四、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6条规定,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请有关单位务必履行起监督责任。
以上内容,请尽快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