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22时55分,宜宾市长宁县发生6.0级地震,震源深度16千米。据应急管理部消息,截至6月18日8时30分,地震已造成12人死亡,125人受伤。据宜宾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消息,截至6月18日9时20分,此次地震造成73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房屋12间,一般损坏房屋10657间,10万群众受灾。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疑问会经常在震后刷屏,那就是按揭中的房子若在地震中倒塌或者变成严重危房,那银行的贷款还需要继续还吗?
从情理的角度来说,地震受灾群众本身就承受着巨大痛苦,因为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房产没了,生活无依,有的甚至还失去了亲人。在如此状态下,若还要继续为已经化为废墟房产还贷,确实很刺痛人,也很讽刺,有“不人道”之嫌,处置稍有不妥,甚至还可能给相关受灾群众带来次生伤害。
但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答案并没有与情理和人道保持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地震中即使房屋完全没了,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因为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
当然,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如果房屋还未完全交付,就在地震中被完全毁坏,那应该由出卖人也就是开发商来承担,交付之后,便由买受人承担。还有,如果贷款人是地震中失去了生命,且无其他遗产以及继承人,那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如果有遗产或者是继承人,那房贷将得以延续,或用遗产抵押,或继承人继续还款。
但是,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两者不一定完全重合,因为有社会和政府的手来进行现实托底。
社会方面,最应该提到的便是“保险”,如果一个房屋是有保险的,那在遭遇地震灾害后,有了保险的加持托底,继续还房贷对于房主来说,可能就不是什么大问题。而政府方面,自然是推行特殊政策,来为灾区人民的房贷困扰保驾护航。
就拿2008年汶川地震来说,地震过后7天,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随后,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不仅如此,了解受灾群众“房贷”心结后,政府还会有一定补偿,并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根据“防震减灾法”第41条“当地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破坏,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要求,政府有责任搞好救灾重建工作。
这样看来,面对“房屋损毁但房贷还要继续还”的话题,在我国基本上不用过于忧虑,虽然继续还贷有一定的法律诉求,但现实已经另辟蹊径,为受灾群众提供多方面的保障与托底。在这种背景下, “继续还房贷”的原因也不必过于纠结。当然,民众还是要强化风险意识,比如给房屋上保险等,国家层面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震后受灾群众利益维护的相关制度,为受灾群众提供永久且安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