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第二章中我们讲过“现在物品要求权”与“未来物品要求权”之间的差异,相同的分析不仅适用于物─物交换,也适用于货币。一个对未来货币的要求权是一张汇票,即信用交易的一个证明。汇票的持有者,即债权人,在赎回日将之赎回为债务人所应支付的货币。与之区别的是,对现在货币的要求权,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事物,它不是一笔未完成交易的证明,不是现代物品换未来物品的交易,即它不是时间市场上的一笔交易,它只不过是对一个现在物品的所有权的证明。出示这一证明,要求赎回,并不是完成了一笔交易,也不等同于债权人要求还债,这只是某人重新占有了自己的物品。在第二章中我们给出的例子是对现在物品仓库收据,以及股份的要求权。不过股份不能赎回成公司的一部分固定资产,我们因此会将讨论限制在仓库收据上,它与货币供给更为相关。
当某人在仓库存放物品,他就取得了一张收据,并向仓库所有者支付一定数量的仓储服务费,但他仍然保留着对存放在仓库中物品的财产所有权。仓库所有者只不过是代为保管而已,当此人向仓库所有者出示仓库收据时,仓库所有者有义务归还此人所存放的物品。专门存放货币的仓库被称为银行。
在市场上,物品的要求权通常被当作物品本身来看待。如果人们没有怀疑存在诈骗或盗窃,那么人们将对某一物品的所有权证明看成是该物品本身的对等物。在很多情况中人们发现,用物品的替代物即要求权或证明来进行交易,会便利得多,尤其是纸质的凭证,在人际间转手起来更为便捷,无需为移动搬运物品花费代价。例如,琼斯向史密斯出售小麦时,他们无需将小麦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他们双方很有可能同意只需把仓库收据从琼斯转给史密斯即可,而这些小麦则仍然原封不动地在留在相同的仓库当中直到史密斯需要使用,或者这个收据又转让给了另外某人。当然出于各种原因,史密斯也可以选择将这些小麦从原仓库里提出,存放在自己的仓库里。
让我们以一个仓库为例,它由托管仓库公司所有。在其仓库中存有各种物品,履行其保管的服务。假设这个公司逐渐赢得了免于盗窃的可靠声誉,人们会因此倾向于长时间把他们的物品存放在托管仓库中,而且对于他们并不经常使用的那些物品,他们甚至会开始转让物品凭证即仓库收据或称物品所有权证明,而无需赎回物品本身。因此,物品凭证在交易中扮演了物品替代品的角色。假设托管公司将这种情况看作是欺诈的大好时机,他可以把储户的物品也就是它代为看管的物品在市场上向人们出借以收取利息,因为任何时间都只有少部分储户要求赎回他们的凭证,人们就无法及时发现这种劣迹。或者还可以换一种方法,它可以发行假的仓库收据,一种没有真实物品与之对应的收据凭证,假的收据会像真的收据一样在市场上流通,因为单从纸据本身人们无法区分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做法是彻底的欺诈。仓库挪用了他人的物品财产为自己牟利,这笔财产不是他借来的,因为它并不为使用这笔财产支付任何利息。或者如果它印制了假的仓库收据,它也就是在根本没有物品存在的情况下发行并借出了物品证明。
货币是受这种做法影响最严重的物品。因为我们已经看到,货币通常并不直接使用而只用于交换,而且它是非常同质的物品。因此一盎司黄金可以与任何其他一盎司黄金互换。由于在交易中转让纸凭证比运送黄金更为便利,建立起公众信任的货币仓库或者说银行会发现很少有人赎回他们的凭证。受到巨额利益的诱惑,这些银行就会挪用存放在他们那里的实物黄金,或者发行假的货币凭证,将之作为可接受的货币替代品与真的货币凭证一同流通。货币是同质物品的性质意味着人们并不在乎他们赎回的货币是不是最初存进去的货币,这使得银行欺诈更容易实施。“欺诈”是一个严厉的词语,但用在描述这种做法上是准确的。事实上,要区分发行假收据、造假币与侵占、挪用他人财产这些做法之间的经济差异或道德差异是困难的。当前的法律体系大多数没有禁止这一做法,而且事实上这居然是银行的基本运作程序。但是自由市场的自由主义法律以及自然法原则都会禁止这种行为,根据定义,纯粹自由市场中盗窃和欺诈即隐性盗窃是非法的且不被允许存在的。
即便法律允许,挪用托管的物品或货币,或者发行假的仓库收据,按常规通常是一项危险的生意。仓库一旦没能履行其契约义务,人们就会发现它的欺诈行为,随后必然会发生该仓库或者银行的大规模恐慌性“挤兑”,然后它就会陷入破产,不过这种破产与普通的投机性商业经营失败并不相似,它更接近于潜逃者在归还他所借资金钱被抓住的情况。即便收据字面上没有说,确保物品一直保存在仓库当中,这是发行收据这个行为本身就隐含了的协定。显然,只要发行的任何假的收据,银行都无法立即完全偿付它,因此也就立即犯下了欺诈的罪行。如果一个银行仓库中有20镑黄金,由其储户所有,而它发行的立即可赎回黄金凭证有30镑,那么就有价值10镑的单据是欺诈性质的。哪些具体收据是欺诈性质的,这只能在银行挤兑发生之后才能确定,因为后到的债权人的兑换要求,银行就都无法满足了。
在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根据定义,欺诈不可能发生,所有银行收据都会是真的,即它们只能代表仓库中实际拥有的黄金或者白银。所有银行的货币替代品即仓库收据将同样是货币凭证,每张收据都真实的地证明了仓库中货币的实际存在。银行仓库中保有的供赎回的黄金数量称为“准备金”,只发行真实收据的政策因此是现金对需求债务“百分之百准备金”的政策。不过“准备金”是一个带有误导性的词语,因为它在假设是银行拥有黄金,并独立决定在手边要保留多少。而事实上,拥有黄金的并非是银行,而是它的储户。
已经涌现出大量文献探讨货币收据的物理形式,而货币的物理形式对于经济学来说没有什么重要性。货币收据的形式可以是纸券、辅币或者银行的账户即活期存款。所有者并没有实际持有活期存款,但他可以给银行书面指令,将之转让给他想要给的人,这个指令称作支票。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便利,选择使用哪种形式的收据,选择什么形式理论上没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