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某自2018年3月16日应聘到某小区物业公司当保安,2018年10月25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李某某在上班期间因咽喉疼痛身体不舒服向公司请假休息,李某某回到家中后去临近的某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病情咽喉疼痛已有三天时间了,但一直在上班没能过来治疗。
治疗过程中,于10月26日9时45分左右李某某病情突然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李某某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
李某某死亡后,其妻子向该物业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李某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
家属对此不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维持了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
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某为工伤,撤销了劳动保障部门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
【案情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李某某在请假后回家中以及自行去医院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李某某至医院就诊的确系请假时发作的病情,确也因该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有误,应给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