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用益物权

一、种类

1.登记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无偿划拨

期限:无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限制: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拔方式取得。

2.有偿出让

(1)期限

居住用地:70年--期满自动续期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工业、科教文卫体等用地:50年

工商旅娱科文卫体等用地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2)转让

已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开发房屋建设工程+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

已经建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1.农用地转建设用地

(1)永久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

(2)其他农用地

规划范围内:由原批准机关或授权机关批准

规划范围外:由国务院或授权省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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