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根据《民法典》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据此可知,王某的签字行为即作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行为效果归属于法人乙公司,故乙公司是委托人,王某并非委托人。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其次,虽然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委托书》的双方当事人系乙公司与丙公司,丙公司并无理由相信王某的行为同时代表甲公司,也没有任何其他外观行为表明王某的该行为代表了甲公司。因此,甲公司亦并非委托人。故C项亦错误,不当选。最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在该约定中王某仅表示协调而并无受到法律约束的效果意思。因此,该约定不成立法律行为,也不产生私法上的效果也即民事法律关系。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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