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Offer一词,大家没有没觉得很洋气,很多人都会认为只有高大上的公司才会给应聘者发出Offer。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在Offer的使用上也越来越正规,小伙伴们在接到心仪公司的Offer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因为你可能收到的不仅仅是一份Offer,而是一份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位小伙伴碰到的问题吧。
某公司聘请Alex作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并向Alex发出Offer,Offer中写明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Alex按照Offer要求至该公司上班,并履行销售部经理的相关权利义务。3年后Alex向公司申请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后,Alex诉至法院。
这个案例有两个争议点:
第一种:虽然公司向Alex发出了Offer,但是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该向Alex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种:Offer中已经写明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等内容,已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公司不属于违法行为。
解析:
1、Offer中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九项条款。现实中,很多公司的Offer中已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载明的必备条款,满足《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形式要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的生效不能机械化理解,劳动者没有在Offer上签字确认不能简单的等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关键是双方是否一致认可并按照Offer中的内容履行了权利义务。《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Offer已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故公司向Alex发出的Offer内容合法,Offer中也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待遇等,已具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双方按照Offer中的内容履行彼此的权利义务,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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