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案例
摘自:【付律师讲民法典】第111讲 盗用明星肖像推广产品,赔偿时按照损失还是获利来计算?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
苦拙LEGAL 2022-10-19 16:31 发表于四川
黄某系著名影视演员。深圳市G公司系以家私的产销、国内贸易、普通货运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0月22日,G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一篇题为《Wuli老腊肉黄某逆袭记》的文章。文章中写道:“在我们的印象中,黄某的正确打开方式是这样的”,文章使用著名影视演员黄某的九张照片,照片后载有文字内容:“不仅人能成功逆袭,家具也能··. . . ”后附多张家具图片,文章尾部载有宣传图片,文章阅读数为905,点赞数为5.
2015年12月,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G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G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图片来源于网络,不属于侵犯黄某之肖像权,图片的使用也未导致黄某名誉受损,而且,文章阅读数很少,没有因此而获利,不同意赔偿。
案例解析
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应用在商品社会,可以产生财产利益,而这些利益应当归属于权利人本人。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肖像、声音、个人信息等,就侵害了权利人的人格权。使权利人本人的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黄某是著名的影视演员,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权具有商业化的利用价值。G公司使用黄某的照片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侵害了黄某的肖像权,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尽管黄某的肖像有着较高的商业价值,一般情况下应当经过黄某许可才可以使用其肖像,但是,如果是《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的范围内就可以使用其肖像,使用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再如,为新闻报道使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使用、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黄某本人的合法权益等制作和使用肖像的,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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