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兑
[ [ 业务概述] ]
提示承兑是指出票人出示票据,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出票人办理电票的提示承兑,应通过票交所发起提示承兑申请,由承兑人作出应答。
[ [ 业务规则] ]
1.已完成出票信息登记的票据,可以发起提示承兑。
2.提示承兑金额等于出票信息登记的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出票信息登记后票交所返回的子票区间一致。
3.提示承兑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提示承兑的票据,票交所对提示承兑申请作清退处理,并对票据作作废处理。
[ [ 业务流程] ]
1.出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提示承兑的票据(包),发起提示承兑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申请人要素信息;
(2)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提示承兑”)、业务批次号;
(5)到期无条件支付委托;
(6)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7)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出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如承兑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检查承兑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承兑人。检查不通过的,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出票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提示承兑申请。
5.承兑人对收到的提示承兑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承兑人应答结果,并向承兑人提示处理结果。
7.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出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