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将得而杀之,孰敢?
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斩。夫代大匠斩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道德经》第七十四章,上一章是说天道有活人杀人的能力,但根本属于人的生命自然之理,人们无论是违背天道还是顺应天道,或利或害,是由选择敢或不敢行为人承担相对应的后果。转而,本章要讨论的是人对他者的主动干涉,或者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生活轨迹和具体生命的干涉。
如果民众不畏惧死亡,怎么能用死亡来恐吓他?如果有人威胁到民众的生命,那么对于造成威胁的人,我们就可以把他抓起来杀掉,这样谁敢为非作歹?——第一段中有一个伪逻辑,如果采取把造成威胁的人抓起来杀掉的措施,那么也就是在用死亡来恐吓为非作歹的人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换句话说,此处依然是用自己反对的逻辑在实施保护。如此一来,不也是“以死惧之”?这种行为的正当性就要饱受质疑。
这段话同时预设了一个基本前提——人的生命是可贵的,人人都倍加爱惜自己的生命,每一个人会尽自己最大的可能存活下去,因此人人都是畏惧死亡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个预设是成立的,但是在历史上那些鲜明的为了某些更高尚的目的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的例子却又比比皆是。此处我并不是在说两者是冲突的,相反,两者都是人的合理的选择。在普通情况下,人们会为了自己的生存付出很大的努力,但是活着是基本的条件,活着的根本目的从来不单单只是活着,更多的是为了实现超过生存的意义。换句话说,活着是人的兽性,是作为动物的本能;活的有意义,有更加宏大的目标则是人超越动物性超越人类本身的理性。
第二段话,(在人类社会中)常常有专门的人或者组织执行夺取人生命的任务。那这些人或者组织,就像是代替木匠去砍木头一样。代替木匠砍木头,很少有不会伤及自身的。这段话的本意是在表明,人生命的存活与消亡应当顺其自然,而不是受到他者的威胁和胁迫,不应当因为外界的威胁而改变生命的状态和形态。那些夺取他人生命的人必然会受到制裁,也就是第一段提到的以杀止杀。
本章的出发点是对于人生命的尊重,进而批判专制集权对民众的压榨和逼迫。这种由下而上的批判是政治伦理学的基本视角,在很大程度上对权力进行反省。但是,归根结底,政治是统治的艺术。当人类社会从游猎形态转向农耕形态的那一刻起,私有制就注定了统治与被统治,不管如何抵触和反抗,这种形态依然是且必将是社会的主要形态。如果统治与被统治无法避免,那么无论何种程度的批判本质上都是为了统治更加顺利持久和被统治能有更大的自我支配的空间和程度。两者是彼此对立又相辅相成的,对统治者权力的约束是有利于被统治者的生存,对被统治者生活环境的拓展又是对统治者权力的强化。
在两千多年之后,我们用批判的工具,以希腊的哲学思想和近代的政治伦理学理念刨析老子的思想时,可以有很大程度地延展,但本书却未能超越时代的局限。在碰到权力和暴力的坚墙之后,深深地感受到了个体力量的渺小,只能退而求“小国寡民”。这也是本书屡被诟病的地方。或者,从来没有绝对正确思想和结局,只有最适合当时历史境况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