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花在阿发集团工作,阿发集团的人事瓦姐突然有一天约谈阿花,想让她去阿发集团在广州的办公室继续担任“化肥总监”一职,并且表示薪资待遇不变,让阿花准备下周就任入职。阿花看着这个工作了3年的上海办公室,充满自己即将离去的伤感,突然,她看到了摆放在茶水间垫微波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她觉得是时候站起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而且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阿花又找到自己垫桌腿的“劳动合同”,惊喜地发现上面的工作地点写的是:上海。她知道这个职场终究不会也不能抛弃她的。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家中常备法条的重要性!既能维权,又能当垫子,真真是“知识的力量”!
言归正传,工作地点真的不能变更吗?当然不是!合理的搬迁或者协商一致还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针对工作地点变更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就目前的实务意见来说,用人单位经营地变更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动一般有两种情况:①用人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在其他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机构,需要对部分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②用人单位经营不善而进行搬迁,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搬迁,对劳动者来说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跨省市的工作地点变动,与劳动者就职本意可能有悖。所以针对这种搬迁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①搬迁方案民主,与工会代表、员工做好沟通;②方案具备合理性,对变更后员工的工作交通、时间等变化因素做好预案,比如报销部分交通费、弹性工作时间安排等。
着重聊几个关于工作地点认定的误区:
①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分公司”,是不是劳动者就可以随时被安排到用人单位的各个分公司?上海法院案例认为:这样的约定让劳动者对工作地点的确定和变更丧失了预见性,于法相悖,这种约定劳动者拒绝接受工作地点变更,用人单位依据“旷工”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其他地区有与上海法院持相反意见的,原因就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②关联用人单位相关岗位不等于用人单位的岗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关联用人单位的同岗位工作,即使薪资不变、工作地点近似,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甚至有可能产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