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李某将赃物冒充是合法财物而出售,欺骗买家郭某。多数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因为买家买到权利有瑕疵的财物,遭受了财产损失。提示:李某构成诈骗罪,不是因为其出卖价格高。假如李某出卖的是自己合法所有的金饰,原价1万元,向买家谎称是限量版,以5万元售出,则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这种讨价还价及营销手段是商品交易中的正常现象。
B项,李某构成抢劫罪后,金饰便属于李某的抢劫罪的犯罪所得。因此,李某自己的销赃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B项说法错误。
提示:有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理由是,当李某将金饰放进自己兜里,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时,金饰便是李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所得。所以,李某出售自己的犯罪所得,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当李某将金饰放进自己兜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金饰不能视为李某的犯罪所得,因为金饰是王某的盗窃罪的犯罪所得,李某只是帮助王某窝藏而已。不能因为李某帮助王某窝藏金饰,便认为该金饰在性质上便属于李某的犯罪所得。例如,甲盗窃了摩托车,交给乙窝藏,等过了风头再来取回。乙答应并予以窝藏。不能因为乙帮助窝藏,就认为摩托车成了乙的犯罪所得,因为帮助窝藏在性质上属于代为保管,不会发生“所有权”转让。
如果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是收购赃物,则会诞生犯罪所得。例如,甲盗窃了摩托车,向乙出售,乙知道是赃物而购买。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摩托车便成了乙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所得,因为收购行为发生了“所有权”转让。乙又出售给丙,丙知道是赃物而购买,乙销售自己的犯罪所得,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而本题中,李某只是帮助王某窝藏赃物,李某的窝藏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种帮助窝藏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诞生犯罪所得。同理,如果李某帮助王某转移赃物,该赃物也不能成为李某的犯罪所得。
法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有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收购。帮助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性质上属于代为保管或代理行为,不会发生“所有权”转让,因此赃物不能成为窝藏者、转移者、代为销售者的犯罪所得。而收购赃物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了“所有权”转让,收购后,赃物变成了收购者的犯罪所得。
C项,(1)李某构成抢劫罪后,金饰属于李某的抢劫罪的犯罪所得。但是,金饰同时也是王某的盗窃罪的犯罪所得。金饰属于二人共同非法占有。(2)李某对王某不构成诈骗罪。第一,李某出售金饰多收益4万元,这4万元中的2万元属于销赃所得,对于王某而言属于非法的财产性利益。刑法虽然保护非法的占有事实,但刑法不保护非法的财产性利益。这是因为,财产性利益主要是一种请求权,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依赖民法保障。民法不保护非法的请求权,所以刑法也无法保护非法的请求权。因此,王某对李某没有值得刑法保护的返还请求权,因此李某不构成诈骗罪,这属于分赃不均的问题。第二,即使王某有返还请求权,也只享有5千元的返还请求权,因为金饰的客观价值是1万元。王某分得5千元,并没有财产损失。C项说法错误。
D项,王某的盗窃罪的犯罪所得是金饰,客观价值是1万元,所以盗窃罪的财物数额就是1万元。虽然事后销赃所得收益大于1万元,但不能因此倒推回去,认为盗窃数额是5万元。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