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打卡24/100
专利科普系列(四)
嗨,大家好,我是小汀,今天是写作的第二十四天。
【专利申请】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在现代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也就是说,专利是法律文件,专利是法律文件,专利是法律文件,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既然专利是法律文件,必然有所依据的法律,依据的就是专利法。
从今天开始,一起学习王宝筠老师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实战教程》这本书,记录学习笔记,与大家共勉,这部分可能需要有些专利基础的专利代理师才能看懂。
第一章:应用逻辑主线撰写“椅子”的权利要求
1.4.1发明人提出椅子的创新点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点:在椅子右扶手处安装一个可以翻转打开的写字板,写字板收起,椅子仅作为座位使用,写字板打开,为使用者提供书写平台。
第二点:椅子背部具有一系列规则分布小孔,实现良好通风,避免散热体验差的问题。
第三点:四个椅腿底部均增加轮子,方便人们移动椅子。
权利要求版本一:
1、一种椅子,其特征在于,包括:椅腿、椅座、椅背、扶手以及轮子。
权利要求版本二:
1、一种办公座椅,其特征在于,包括:
可折叠的办公桌板;
底部有可以动的滑轮;
软性通风的座椅靠背。
权利要求版本三:
1、一种多功能椅子,其特征在于,包括:
滑轮、支架、底座、书写板、靠背、扶手;
所述滑轮安装于所述支架底部;
所述底座安装于所述支架的上部;
所述靠背与所述底座连接;
所述书写板与所述支架连接;
所述扶手与所述支架与所述靠背连接。
针对版本一,只写了发明点三:轮子,代理师解释说虽然没有在这个权利要求中写另外两个发明点,但是,在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中写了这些发明点,在说明书里也写了,完全可以用这些内容来解释这个独权,因此,独权也包括其他发明点。
其实这就是初学者的误区,将解释与限定搞混了,书中也给出了解释和限定的区别,“解释”通常指概念层面的说明,而非从“概括”到“具体”这样的举例,是不能通过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将独权中未写的特征“解释”出来。
我认为解释就是给个定义,比如什么叫苹果,什么叫香蕉,什么叫椅子,因此,版本一中只写了发明点轮子,那就算要解释,也只能解释什么是轮子,解释不出来写字板和带小孔来通风,因此,版本一的独权的保护范围就只是保护了发明点三。也就是说,独权写了什么,就保护什么,没写就是没保护。版本一只写了发明点三,因此,只保护发明点三。
书中概括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是对所引用的权要保护范围的进一步限缩:
第一种方式为:对所限定的权要中的某一个上位的技术特征予以下位的具体限定。例如:上位是金属,下位限定为铁或者铜。
第二种方式为:采用增加技术特征的方式。例如:权要A写包括椅背、椅腿、椅座。权要B对权要A进一步增加轮子,从而对权要A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限缩”得到一个新的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权要A的保护范围为:椅背、椅腿、椅座。
权要B的保护范围为:椅背、椅腿、椅座、轮子。
权要B的保护范围小于权要A的保护范围。
必须注意的是:采用限定的方式,通过从属权要来限定独权中的特征,也不能使独权也具备从权所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原因是每一项权要都是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虽然从权会引用独权,但独权不会因为从权的引用而改变自身的保护范围。
例如:独权1保护一种交通工具,从权2引独权1,将交通工具具体限定为汽车。则独权保护范围就是交通工具,从权保护范围是汽车,对于整个权利要求来说,保护范围有两个,就是交通工具和汽车。
由此可见,独权未写明某一技术特征时,即使从权写明了,也无法解决独权中缺少该技术特征的问题,也就是说版本一中的独权只写了发明点三,即使从权写了发明点一和二,也无法改变独权缺少发明点一和二的问题,因此,独权仅包括发明点三,不包括发明点一和二。
另外针对“解释”,我们经常听到的是,说明书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但这有一个前提,就是权要不清楚的情况下,才用说明书来解释权要,但权要首先要写的清楚,怎么会存在不清楚的权要,这是因为发生了失误,用说明书来解释权要是为了补救这个失误,而不是常规的方式,是不得已才才用的,因此,在写权要的时候,就是要写的清楚简要,符合专利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