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患方有权复印全部病历 医疗机构拖延或少复印理由不成立】
经常有患方当事人咨询医疗纠纷案件时说,我们去找医院复印病历,医院不给复印,说要等到办理出院后一星期才能复印;说要等医院领导在的时候签字才能复印;说患者及近亲属不能复印全部病历,要由律师或者法院人员才给复印全部病历......
律师提示:医院的这些说法均不合法。
一、法律已经赋予患方及时复印全部病历的权利,和医方及时提供全部病历的义务。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二、患方应对医方拖延复印、少复印、不复印病历的可行措施。
1、理直气壮地表明就是为了医疗损害维权的需要。
患方复印全部病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全证据,是法律赋予患方的取证、固定证据(防止医方篡改伪造病历)权利。不是为了医保报销等需要。如果患方不表明证据保全的目的,医方会故意混淆,装作患方为了医保报销需要,故意拖延、少复印、不复印病历。
所以患方所谓怕“打草惊蛇”不表明证据保全目的,则正中了医方的圈套。
2、获取患方去要求复印全部病历、医方答复回应的证据。
如要求医方人员出具书面答复、说明或证明。这方法有风险,如果医方不出具,患方也失去了其他取证时机。
那么,还有一个比较简便、有效的取证方法:录音。用手机或其他工具都可以。
只要有合法证据证明医院拒绝复印全部病历,患方进行医疗事故维权就更有利了。
3、带齐患者和近亲属的身份证据。
患者本人去复印时带着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即可;患者近亲属(法律意义的患者近亲属指患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去复印时,除了患者和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还要有证明亲属关系证件(如户口本、结婚证等)。以避免给医方不复印以正当理由。
三、其他相关提示。
1、电子病历也可以打印出来,有医方人员签字盖章即可。
2、“全部病历”是指已经产生的全部病历。有待于今后产生的病历,可以等其产生后再及时复印。
3、数清页数。复印全部病历后,除了医方在病历复印件上盖章、盖骑缝章外,建议双方数清复印病历页数。可在复印的首页由医方人员写上“患者***目前全部病历共计**页”,医方签名盖章署日期。(宋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