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在上海一家咨询服务企业从事管理工作近两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6650元,月岗位津贴1350,奖金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绩效考核情况发放。自入职公司以来,李某工作认真,加上领导器重,工作顺心,感觉如鱼得水。公司也对李某的工作能力、取得成绩表示认可,每月都固定发放2000元奖金。2年来,李某的工资、奖金、津贴一直足额发放,从无拖欠。
自09年初起,该公司因为经济效益不好,停发岗位津贴、奖金。连续六个月只拿到基本工资的李某找到公司领导交涉,领导明言现在公司困难,希望李某与公司共度难关。多次提出要求未果,李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奖金、岗位津贴、办理退工手续。公司要求李某继续工作30天,理由是劳动者书面提出辞职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对于李某的其他请求单位不置可否。李某鉴于此,以上述请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本案经过劳动仲裁,除李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奖金未予认可,其他仲裁请求均获支持。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拖欠奖金、岗位津贴是否应该支付,未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1、劳动合同中并无明文约定奖金数额,该实际发放跟公司效益紧密相关,双方劳动合同对此事项约定合法有效。现公司效益不好,停发奖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岗位津贴月支付数额已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该津贴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3、合同解除:因用人单位拖欠岗位津贴,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且无需提前30天通知解除,以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企业为降低成本,规避风险,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奖金部分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奖金数额,数额变动取决于公司效益,一旦产生纠纷,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的事实。否则,单位有被认定为故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