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文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核发条件: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规划修改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计划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设计划。建设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供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预审等审批手续;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涉及新增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的,须经批准农转用并已完成土地征收手续。
3.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控规局部调整是指不涉及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功能定位、结构布局等重大规划内容的调整。(原则上不多于3个(含)街区用地布局、控制指标等规划内容的调整)。申请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以交通畅达为目标的调整。(包括增加道路面积,提升区域交通水平等);以增加保障性用房为目标的调整。(包括安置用房、人才住房等[需有市级主管部门意见]);以增加河网水系、绿地为目标的调整。(包括增加绿地、拓宽水系等);以提升市政基础设施水平为目标的调整。(包括扩大市政用地面积,新增市政基础设施);以完善城市基础公共服务设施为目标的调整。(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以保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为目标的调整。(以国家、省、市相关文件为依据);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调整。(针对已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审慎清单范畴。
4.商业服务业用地节地评价审查
商业服务业用地节地评价审查,是指对容积率低于1.5且不符合省厅规定标准的商服用地,地块出让方案报批前应先行组织节地评价审查。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行为。建设项目已进入省、市、区或国家级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或经营性储备地块用地已列入年度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意见(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是指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市规划资源部门予以受理和审查,并编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组织用地报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一次性报国务院或省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申报条件: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指标使用合理;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省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已落实补划、补建措施。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项目已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已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补充耕地的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供地方式合法,出让价格、年限符合规定。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应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应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征地程序是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涉及林地、水域等,经过相关部门同意;涉及违法用地的,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