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归类中的机器零件、部件和整机的理解
在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中,对于货品是否是“零件”的认定至关重要,若确定是“零件”的则按零件原则来归类并征税,而有些所谓“零件”的货品是按整机来归类并征税的。通常零件与对应整机有较大关税差(零件税率低,其相关整机的税率较高);除此之外,海关对有些机器零件还有其他监管规定。
零件是机器中最基本的一个不可拆卸的单元,许多零件可以装配成一台简单的机器(或装置)。这些简单的机器(或装置)可以通过装配、连接等方式再结合起来,会构成一台较为复杂的机器;而在复杂机器中的这些简单的装置就是一般认为的部件。
二、海关归类中对“机器零件”的理解及归类
在《税则》中,有对机器零件的归类规定,但是很少提及机器“部件”一词。那么在商品归类中,部件是按照零件来看待还是以机器来看待?
(一)从《协调制度》中关于“零件”原文来看
我国的《税则》是根据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分类目录编译而来的,要准确理解译文“零件”一词,还需查找《协调制度》原文。在《协调制度》中“机器零件”的英文是“machine parts”,即“机器的一部分”之意。从实际工作来看,其“一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几种货品状态:
1.零件。例如机器中的螺母、垫圈、电阻器等;
2.部件。例如用于机器中的电动、变速器等;
3.难以用零件或部件来描述的货品,但确实是机器中的一部分,例如少了 CPU 芯片的主机板。
因此,我国《税则》翻译后的“机器零件”,其准确的理解应是“机器一部分”,可能是零件、部件或属于整机中的一部分形态的货品。但是必须注意,虽然《税则》中主要是以“零件”来列名的,但是也有个别税号对某些机器的部件、零件分别有具体的列名,归类时须注意。例如:
品目 8471:自动数据处理机及其部件;
品目 8473:专用于自动数据处理机的零件。
通常,计算机作为自动数据处理来归类,根据上述的列名方式,在对计算机中的“一部分”进行归类时,应区分其是零件还是部件,进而归入不同的税目中。例如计算机中的键盘,应作为计算机的输入部件归入品目8471,而键盘中的按键,应作为计算机零件归入品目8473;同样,计算机中的主机板应作为中央处理部件归入品目 8471,而少了CPU芯片的主机板构不成主机部件,也只能视为计算机中的一部分(part),归入品目8473。
(二)“机器零件”在海关商品归类中的基本方法
对于车床中的电动机,虽然它是车床中的零件,而且也有车床的专用零件税号,但是并不按该税号来归类。这是因为对于机器零件的归类方法,在《税则》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重点见十六类类注二。
这里依据这些条文,概要地说明下机器零件的基本归类方法:
首先,如果该零件在《税则》的各类、章中已经有列名了,则不论其用于何种机器,均按其列名来归类。例如,用于输送机中的橡胶制传送带,因品目4010中对橡胶制传送带有列名,所以该类传送带均归入品目4010;又如机器中的电动机,税则品目8501有电动机的具体列名,因此不论该货品是何型号、何种类、或专用于哪种机器中,只要具有电动机的商品基本属性,均归入品目8501。
其次,对于无法找到列名的零件,如果能明确其用于哪种机器中,则按该种机器的专用零件来归类。例如,用于空调器的外壳,该类外壳在《税则》中找不到列名,则归入空调器的专用零件项下。
最后,有些零件具有通用性,因此难以判定其专用于何种机器,而且在《税则》中也没有具体列名,则可归入零件的一些“兜底”税号,如品目8487或品目8548等。例如单独报验的机器用钢铁导轨,归类时首先考虑导轨在《税则》有无列名,有列名按列名归类;其次,在无列名的前提下,若能明确判定该导轨专用于某类(或某种)机器(如专用于机床),则可归入机床的专用零件税号(品目8466);若该类导轨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可作为未列名的机械零件,归入兜底品目8487。
三、可视为整机的机器零件的归类探讨
虽然《税则》明确了零件的归类方法,但是货品的报验状态复杂,实际归类中有些零件是按整机来归类的。由于零件与整机的关税税差可能较大,对应的出口退税税率也可能有很大差异,这些都会对外贸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以下分析哪些情况下机器零件会按整机来归类。
(一)某些零件在报验时,具备了整机的基本特征。
商品归类总规则二规定: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比如了定时器的微波炉,该货品中产生微波的关键器件均具备,所以归类时视为该不完整品具备了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按微波炉的整机来归类。
如果报验的是一套微波炉的拆散件,则每个拆散件均是零件的状态,但是如果它们组装后具备了微波炉的基本特征,则这一套拆散件一起按微波炉的整机归类。
(二)《税则》条文要求某些机器的零件按其相关整机归类
通常,大部分的机器零件均可在《税则》找到其相关机器的零件税号。但是,还有少部分的零件即使专用性很明显,但是《税则》中没有其相关机器的零件税号。例如,专用于B超诊断仪的钢铁外壳,该货品属于仪器的零件,但是《税则》中有B 超设备的列名税号,而没有B超专用零件的列名税号。
这种情况下依据《税则》条文的规定,如第九十章章注二(二)规定:“……其他零件、附件,如果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或同一品目项下的多种机器、仪器或器具,应归入相应机器、仪器或器具的品目……”。因此,该外壳按B超诊断仪的整机来归类征税(同时可参考品目9018注释关于“零件及附件”的归类要求)。
(三)某些零件因具有“独立功能”,在归类时不再视为零件,而作为一台独立的机器对待。
在实际零件归类中会发现,有些机器零件是按照“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器具”(品目8479)或“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品目8543)来归类的。也就是说某些即使是零件状态的货品,也有可能按照一个独立的机器装置来看待,从而按整机来归类(因该装置没有列名,所以可归入这两个未列名的税号中)。
这是一个更为深入的归类问题。在商品归类中,除了《税则》是归类的依据,另外还有一些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的辅助性文件也作为我国归类的参考依据。《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就是对《协调制度》的官方解释,它按分类顺序对每一个税目的范围作了注释,以确保大部分商品都能得到准确的归类。
《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关于税号8479 的描述:
“本品目(即税号)所列的机器与机器零件等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具有独立功能。下列机械装置可以视为具有“独立功能”:
1.独立于其他机器设备之外执行其功能的机械装置,例如单独报验的空气增湿器,即使准备安装在臭氧发生器上,但因其可以独立于臭氧发生器执行其功能,归入本品目。
2.安装在另一台机器或器具上,或安装在一套较复杂的设备中才能执行其功能的机械装置
但其功能必须是:(1)不同于所装机器设备的功能;(2)在上述机器设备操作中并不起必不可少和不可分割的作用。例如割线器装在工业缝纫机上,用于自动割线。它在缝纫机缝纫操作时并不起必不可少的作用,因而具有独立功能,在无法归入其它品目的情况下,可归入本品目。又如内燃机中的化油器(将燃油雾化并与空气混合),虽然其功能与内燃机不同,但是它在内燃机中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所以单独报验的化油器不视为“独立功能”的机械装置,应作为内燃机的专用零件,归入品目 8409。
《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关于品目8543 的描述:“品目 8479中的关于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器具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
综上所述,每种零件都有其自身特定的功能,有的本身可以脱离所属机器单独使用,如空气增湿器;而大多数零件则须安装在一套较复杂的设备中才能执行其功能,如化油器、割线器等。在零件归类中,确定一货品是零件还是一台机器或装置的根本区分点是:其是否具有“独立功能”。而“独立功能”的确定要视其在申报的整个设备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即货品若是在机器中起必不可少或不可分割的作用,则作为机器零件来看待 (如化油器),依据零件的归类方法来归类;反之,该零件按一般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来看待(如空气增湿器、割线器),按照整机来归类。
注:本文主要来自网络,于2023年2月13号稍作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