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胖聊一个关于“标准”的话题:用什么样的标准,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来管理事物,更有效?
刘晗老师也谈到法律的精确性与模糊性。
通常答案是:客观的标准更有效。过去的200年,人类一直试图在用客观标准,比如量化,数字化,来替代主观标准。好处有很多。客观的标准,精确、丰富、理性,大家做起事来方向统一,易于协同等等。特别是一切都希望能够数字化,智能化的今天,大家对客观标准的要求与呼声越来越强烈。
这背后有一个潜台词,就是,人是不可靠的。用主观标准来管理事务,我们就要对付很多人性的弱点。人的偏见,人的贪婪,人的脆弱等等。所以,不管在什么领域,我们这代人相信,法治总比人治好、制度管理总比人性管理好、客观标准总比主观标准好。
真是这样吗?
一本电子书《混乱》,里面讲到了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改革英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例子。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用客观标准给复杂世界搞管理,有时候会适得其反。
1997年,托尼·布莱尔上台,他作为英国首相的执政目标,有一项就是改进英国的医疗服务体系。
那时候英国的医院有这样一条规定:救护车在接到急救电话后,如果是市区范围内,如果病人情况十分危急,那么救护车得在8分钟之内抵达现场。
那这个8分钟的规定是怎么来的呢?这是医学界的共识。对于医疗救援来说,黄金时间差不多就是8分钟。再迟了,病人就有危险。
布莱尔上台后,进一步强调了这项规定,一定,必须,就得8分钟。如果迟了,那就得怎样怎样了。
但是万没想到,这个严格的标准定下来,情况反而越来越糟了。
从表面上看,英国的医疗系统是严格地执行了这个规定的。不过有一点很奇怪,从记录上看,大部分救护车都是8分钟之内赶到目的地。那8分钟之后呢?统计表上没有。一个都没有。这也执行得太好了吧?居然一个迟到的都没有?
这是因为造假吗?有可能。因为这不符合常识与逻辑!不过更糟糕的一种可能是,不是造假,而是这些救护车放弃了对病人的救护。
设想几种可能。
比如,一辆救护车正在公路上疾驰,时间在一分一秒地流逝。司机很着急,3分钟过去了,5分钟过去了,眼看要到8分钟的时限了。这意味着啥?意味着这辆救护车要“违规了”,要受惩罚了。那他们会怎么干?如果这个时候,有一个新的病人,也在呼叫救护车,而且司机发现可以在8分钟之内赶到。那这辆车一定就会转头去那个新病人。最开始打电话的那位病人,很大概率被无情抛弃。
还有一种可能,确实超过了8分钟,也确实赶到了。但是救护车也不愿意违规啊,怎么办?只好跟病人商量,你这不算是危重病人行不行?
还有一种可能。救护车走到半路,发现交通实在拥堵,不可能在8分钟之内赶到了。那就兵分两路。先派一个人骑摩托车甚至自行车,赶到现场再说。这样确实是在8分钟内赶到了,但你想,那是危重病人。如果需要送到医院才能救治,总不能用摩托车或自行车载着去吧。所以,这种赶到也是耽误了治疗。
现在你明白了,8分钟的时限造成了太多意料之外的后果:从数据造假,到病情分级造假,到自行车登场。政府的本意是提高急救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没想到结果恰恰相反,造成了这么多负面影响,引来一片骂声。
那为什么会是这样?是英国医生道德水平低么?真不是,这是客观标准自身的问题。任何人类目的,一定都内涵了非常复杂的维度,一旦你要把这些目的变成客观标准来实现,很多维度都必然丢失了。所以,不是有坏人要钻空子,而是只要用客观标准来管理复杂目标,必然就会出现大量的空子可被钻。
很多领导说,你不要跟我讲过程,讲条件,我就要结果,这个月销售数字必须达到多少多少。听起来很霸气对不对?但是,如果领导真的什么都不看,只要结果的话,下面的团队一定会让他看到,他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因为每一个客观标准,都有正直的、邪恶的、艰难的、简便的多种实现方法,如果领导只在乎客观标准,那就不用问,他一定会得到最糟糕的那种实现方法。
客观标准不管用,那怎么办呢?
模糊!
问你个问题:法律语言越精确越好吗?
不,法律语言是模糊的,甚至可以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法律可以制订出来的前提。
举个例子:
美国最高法院,请注意是最高法院,有过一个著名的案子,判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案 。
你可能会觉得,这也太荒谬了,全美最高级别、最权威的审判机构怎么能判一个这样的案子呢?我们一起回到一百年前,也就是这个案子发生的1893年去看看。
纽约有一家很大的农产品公司把纽约港给告了。什么原因呢?他们从西印度群岛进口了一批西红柿,抵达纽约港的时候,这批西红柿被征收了10%的关税。
这跟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有什么关系?美国1883年的关税法里规定,对于蔬菜征收关税,水果可以免缴进口税。纽约海关认为,西红柿是蔬菜,所以要缴税。
可农产品公司认为,英文里“水果”这个单词,也就是fruit,它的意思是果实。西红柿也是果实,所以应该属于水果。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农产品公司的律师还查遍了所有权威资料,从《韦伯斯特英语词典》里找到了水果的定义,说水果就是植物的果实。
纽约港这边的律师同样据理力争,也从《韦伯斯特英语词典》里找到了关于蔬菜的定义,说你看,豌豆、黄瓜、南瓜、辣椒这些东西虽然都是植物的果实,但谁把它们当水果?所以,西红柿当然是蔬菜。
这下,西红柿究竟是水果还是蔬菜这个难题就交给了各位大法官。最后,大法官们一致判决,西红柿应该被列为蔬菜,征收关税。
原因很简单,从植物学的意义上,西红柿的确是果实。但是,在日常意义上,西红柿的确被人们当成蔬菜,蔬菜更多是一种烹饪分类,而不是一种植物学分类。比如说,西红柿是被放在西餐的主菜里面吃的,比如意大利面里的肉酱。但西红柿从来没有像水果一样被放在甜品里面吃,所以它是蔬菜。
你看,我们天天都吃的西红柿,一旦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它到底是什么,就要被讨论了。为什么?因为在一个具体的诉讼里,西红柿是什么不取决于西红柿本身,而取决于在打什么官司,在谁的语境中。在植物学家的语境里西红柿可能是水果,但在法律人的语境里它就是蔬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语言才变得模糊,而不是事物本身模糊。
法律,专门规范人类行为准则的专家,在制订标准上应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牛津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恩迪科特有本书,名字就叫《法律中的模糊性》,里面有一句话说得好:“模糊性以及因模糊性产生的不确定性,是立法的基本特征。”
类比借用这句话,"标准以及标准产生的不确定性,是制订标准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