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是否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同上);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
二、继承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
三、抚养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生活消费、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
四、变更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如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
五、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