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尊敬的复审委员会: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专利号为ZL201020123456.7、名为即配式饮料瓶盖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9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23日,具体无效理由如下:
1.关于优先权的核实
附件4为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文件译文,附件4的申请日为2010年1月25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距附件4的申请日未超过1年,且仅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在附件4(优先权文件)中,同时两者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优先权,余下权利要求不能享有优先权。
2.关于证据的核实
附件2的申请日为2009年12月25日,公告日为2010年8月6日,申请日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之前,但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之后公开,故只能用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但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评价权利要求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附件3的公告日为2008年1月2日,在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前,故故可以评价权利要求1-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即配式饮料瓶盖,附件2公开了一种茶叶充填瓶盖,可见为同一技术领域,附件2具体公开了盖顶部1(相当于顶壁)和侧壁2,侧壁2下部具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3,内螺纹3上方设有与侧壁一体成型的环状凸缘4,透水性滤网5(相当于隔档片的下位概念)固定于环状凸缘4上,盖顶部1(相当于顶壁)、侧壁2和滤网5(相当于隔档片的下位概念)围合的空间形成茶叶填充腔6,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可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且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如何将调味材料与水隔离”这一技术问题,并且取得了“方便饮用、无需使用添加剂”这一相近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附件2公开了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隔挡片5为一层热压在环状凸缘4上的气密性薄膜,附加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附件2具体公开了透水性滤网5(属于隔挡片5的下位概念)固定于环状凸缘4上,可见附件2与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同一技术领域,且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特征为:“隔档片的材质为气密性薄膜”和“隔档片通过热压与环状凸缘连接”,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容置腔室的密封性”和“如何固定隔档片”。
附件3中公开了一种饮料瓶盖,具体公开了气密性封膜(相当于气密性薄膜),以及通过热压方式固定在管状储存器的下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为:“如何提高容置腔室的密封性”和“如何固定隔档片”。可见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从而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及其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刺破隔档片”,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为:顶壁1由易于变形的弹性材料制成,尖刺部7位于顶壁1内侧且向隔挡片5的方向延伸,而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未限定顶壁1的材质为易于变形的弹性材料,所以当顶壁1由刚性材料制成,不易于变形时,当按压时,顶壁1无法变形,进而尖刺部7无法刺破隔档片5,所以权利要求3包括了不可实施的技术方案,故而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4不清楚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4的“尖刺部”这一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未记载,导致缺乏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4无效。
第二题
技术问题A:容易戳破
技术问题B:不卫生
由于技术问题A跟技术问题B之间具有关联性,所以在最终确定技术问题时,需要将技术问题A和技术问题B合并。
先针对实施例1撰写独立权利要求D1(由于在实施例3中没有尖刺部也能戳破隔档片,可以见得尖刺部不是必要技术特征,不用写入独权):
1.一种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包括:
瓶盖本体(1);
其中,所述瓶盖本体(1)具有顶壁、侧壁、用于容纳调味材料的容置腔室(3)和气密性隔档片(4);
所述侧壁设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
所述容置腔室(3)的底部由气密性隔档片(4)密封;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盖栓(2)和中空套管(6);
其中,所述盖栓(2)包括栓帽(21)和栓体(22);
所述栓体(22)设有外螺纹;
所述瓶盖本体(1)的所述顶壁开设孔(5);
所述中空套管(6)与所述顶壁一体成型,且所述中空套管(6)从所述孔(5)的位置向瓶盖开口方向延伸,所述中空套管(6)的内壁带有内螺纹;
所述栓体(22)的外螺纹与所述中空套管(6)的内螺纹配合;
所述栓体(22)穿过所述孔(5)和所述中空套管(6)进入所述容置腔室(3)内;
所述栓体(22)在所述孔(5)内上下相对运动,且向下运动时可刺破所述隔挡片(4)。;
所述中空套管(6)用于限制所述盖栓(2)受压时向所述隔挡片(4)运动。
接着根据实施例2撰写独立权利要求D2:
1.一种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包括:
瓶盖本体(1);
其中,所述瓶盖本体(1)具有顶壁、侧壁、用于容纳调味材料的容置腔室(3)和气密性隔档片(4);
所述侧壁设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
所述容置腔室(3)的底部由气密性隔档片(4)密封;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盖栓(2)和一侧带有开口的卡环(8);
其中,所述盖栓(2)包括栓帽(21)和栓体(22);
所述顶壁开设孔(5);
所述栓体(22)穿过所述孔(5)进入所述容置腔室(3)内;
所述栓体(22)在所述孔(5)内上下相对运动,且向下运动时可刺破所述隔挡片(4);
所述卡环(8)卡扣在所述栓体(22)外周限制所述盖栓(2)向下运动。
最后对实施例3撰写独立权利要求D3:
1.一种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包括:
瓶盖本体(31);
所述瓶盖本体(31)具有顶壁、侧壁、容置腔室(33)、环状凸缘(34)和气密性隔挡片(35);
所述侧壁下部设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
所述侧壁内侧位于内螺纹上方具有所述环状凸缘(34);
所述气密性隔挡片(35)固定于所述环状凸缘(34)上;
所述顶壁、所述侧壁和所述隔挡片(35)共同形成密闭的所述容置腔室(33);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拉环(32);
所述拉环(32)连接在所述瓶盖本体(31)的下缘;
所述拉环(32)从所述瓶盖本体(31)撕除后,所述瓶盖本体(31)瓶口方向运动,瓶口上缘与所述隔挡片(35)接触并逐渐对所述隔挡片(35)施加向上的压力,使所述隔挡片(35)破裂。
找出D1和D2之间的区别特征:
D1:
1.一种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包括:
瓶盖本体(1);
其中,所述瓶盖本体(1)具有顶壁、侧壁、用于容纳调味材料的容置腔室(3)和气密性隔档片(4);
所述侧壁设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
所述容置腔室(3)的底部由气密性隔档片(4)密封;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盖栓(2)和中空套管(6);
其中,所述盖栓(2)包括栓帽(21)和栓体(22);
所述栓体(22)设有外螺纹;
所述瓶盖本体(1)的所述顶壁开设孔(5);
所述中空套管(6)与所述顶壁一体成型,且所述中空套管(6)从所述孔(5)的位置向瓶盖开口方向延伸,所述中空套管(6)的内壁带有内螺纹;
所述栓体(22)的外螺纹与所述中空套管(6)的内螺纹配合;
所述栓体(22)穿过所述孔(5)和所述中空套管(6)进入所述容置腔室(3)内;
所述栓体(22)在所述孔(5)内上下相对运动,且向下运动时可刺破所述隔挡片(4)。;
所述中空套管(6)用于限制所述盖栓(2)受压时向所述隔挡片(4)运动。
D2:
1.一种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包括:
瓶盖本体(1);
其中,所述瓶盖本体(1)具有顶壁、侧壁、用于容纳调味材料的容置腔室(3)和气密性隔档片(4);
所述侧壁设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
所述容置腔室(3)的底部由气密性隔档片(4)密封;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盖栓(2)和一侧带有开口的卡环(8);
其中,所述盖栓(2)包括栓帽(21)和栓体(22);
所述顶壁开设孔(5);
所述栓体(22)穿过所述孔(5)进入所述容置腔室(3)内;
所述栓体(22)在所述孔(5)内上下相对运动,且向下运动时可刺破所述隔挡片(4);
所述卡环(8)卡扣在所述栓体(22)外周限制所述盖栓(2)向下运动。
对D1和D2的不同之处(即加粗的技术特征)进行概括,概括的角度一共有:
1.判断是否具有类似的结构;
2.判断是否具有类似的运动轨迹;
3.判断是否具有类似的功能。
这时候我们发现D1和D2的不同之处没有类似的结构,也没有类似的运动轨迹,但是具有类似的功能,即限制栓体在受压时向隔挡片运动,于是我们可以将中空套管和卡环概括成限位组件(限位部件也可以),并做一个功能性限定:限位组件用于限制所述盖栓(2)受压时向所述隔挡片(4)运动,于是将D1和D2概括好后的独权D12如下:
1.一种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包括:
瓶盖本体(1);
其中,所述瓶盖本体(1)具有顶壁、侧壁和用于容纳调味材料的容置腔室(3)和气密性隔档片(4);
所述侧壁设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
所述容置腔室(3)的底部由气密性隔档片(4)密封;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盖栓(2)和限位组件;
其中,所述盖栓(2)包括栓帽(21)和栓体(22);
所述顶壁开设孔(5);
所述栓体(22)穿过所述孔(5)进入所述容置腔室(3)内;
所述栓体(22)在所述孔(5)内上下相对运动,且向下运动时可刺破所述隔挡片(4);
所述限位组件用于限制所述盖栓(2)受压时向所述隔挡片(4)运动。
下面我们来尝试概括一下D1和D3,在对D1和D3进行比较后,不难发现这两个权利要求之间的不同之处,没有类似的结构、也没有类似的运动轨迹,也没有类似的功能,所以无法进行概括,所以需要分案处理。
接下来我们来产生概括一下D2和D3,在对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后,发现共有的技术特征非常少,但还是接着比较不同之处,同样的按照概括的三个角度进行判断。在比对之后,发现D2中的卡环(8)和D3中的拉环(32)具有相似的结构,所以可以对这个类似结构进行概括,考虑到卡环(8)和拉环(32)具有的结构环形,所以我们可以概括为环形部件,同时卡环(8)和拉环(32)都需要移除,所以最终可以概括为可移除环状部件,于是D3调整后的权利要求(需要分案)如下:
D3:
1.一种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包括:
瓶盖本体(31);
所述瓶盖本体(31)具有顶壁、侧壁、容置腔室(33)、环状凸缘(34)和气密性隔挡片(35);
所述侧壁下部设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
所述侧壁内侧位于内螺纹上方具有所述环状凸缘(34);
所述气密性隔挡片(35)固定于所述环状凸缘(34)上;
所述顶壁、所述侧壁和所述隔挡片(35)共同形成密闭的所述容置腔室(33);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可移除环状部件;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连接在所述瓶盖本体(31)的下缘;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从所述瓶盖本体(31)撕除后,所述瓶盖本体(31)瓶口方向运动,瓶口上缘与所述隔挡片(35)接触并逐渐对所述隔挡片(35)施加向上的压力,使所述隔挡片(35)破裂。
在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撰写后,开始分别为独立权利要求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先为第一套独权撰写从权。
先把实施例1的独权D1和实施例2的独权D2布局作从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限位组件包括:内壁带有内螺纹的中空套管(6)和带有外螺纹的所述栓体(22);
所述中空套管(6)与所述顶壁一体成型,且所述中空套管(6)从所述孔(5)的位置向瓶盖开口方向延伸;
所述栓体(22)的外螺纹与所述中空套管(6)的内螺纹配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限位组件包括:可移除环状部件;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设置在所述栓帽(21)和所述瓶盖本体(1)的所述顶壁之间。
接着由于实施例1和实施例2都具有尖刺部,所以将关于尖刺部的限定写入从权,并引用权2和权3.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栓体(22)的端部具有尖刺部(23);
所述尖刺部(23)用于刺破隔挡片(4)。
接着检查一下实施例1中有无其他技术特征型描述,发现没有可以适合做从权的技术特征型描述,于是开始检查实施例2和实施例3中的技术特征型表述。由于在交底材料中指出实施例2的卡环和实施例3的拉环功能相近,所以需要分别限定。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为一侧带有开口的卡环(8)。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为可撕除的拉环(32)。
接下来再从实施例2中找寻其他技术特征型表述。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栓(2)的所述栓体(22)具有光滑的外表面。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栓体(22)外套设弹簧(7);
所述弹簧(7)的一端连接所述栓帽(21),所述弹簧(7)的另一端连接所述顶壁。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环(8)围绕所述弹簧(7)设置。
交底书中还有关于容置腔室的不同实施形式,也写入从权中。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壁上设置有环状凸缘;
所述隔档片(4)设置在所述环状凸缘上;
所述容置腔室(3)由所述顶壁、所述侧壁和所述隔档片(4)形成。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管状储存器;
所述管状储存器从所述顶壁内侧向下延伸;
所述隔档片固定于所述管状存储器下缘;
所述容置腔室(3)由所述顶壁、所述管状存储器和所述隔档片(4)围合形成。
下面接着对第二份申请的独权进行从权布局。
可以先对实施例3中拉环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为可撕除的拉环(3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拉环(32)通过多个连接柱(36)固定在所述瓶盖本体(31)的下缘。
4.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拉环(32)具有开口(37)的一侧设有拉环扣(38)。
然后再对实施例2中的卡环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为一侧带有开口的卡环(8)。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壁上设置有环状凸缘;
所述隔档片(4)设置在所述环状凸缘上;
所述容置腔室(33)由所述顶壁、所述侧壁和所述隔档片(4)形成。
完整撰写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包括:
瓶盖本体(1);
其中,所述瓶盖本体(1)具有顶壁、侧壁和用于容纳调味材料的容置腔室(3)和气密性隔档片(4)
所述侧壁设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
所述容置腔室(3)的底部由气密性隔档片(4)密封;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盖栓(2)和限位组件;
其中,所述盖栓(2)包括栓帽(21)和栓体(22);
所述顶壁开设孔(5);
所述栓体(22)穿过所述孔(5)进入所述容置腔室(3)内;
所述栓体(22)在所述孔(5)内上下相对运动,且向下运动时可刺破所述隔挡片(4);
所述限位组件用于限制所述盖栓(2)受压时向所述隔挡片(4)运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限位组件包括:内壁带有内螺纹的中空套管(6)和带有外螺纹的所述栓体(22);
所述中空套管(6)与所述顶壁一体成型,且所述中空套管(6)从所述孔(5)的位置向瓶盖开口方向延伸;
所述栓体(22)的外螺纹与所述中空套管(6)的内螺纹配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限位组件包括:可移除环状部件;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设置在所述栓帽(21)和所述瓶盖本体(1)的所述顶壁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栓体(22)的端部具有尖刺部(23);
所述尖刺部(23)用于刺破隔挡片(4)。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为一侧带有开口的卡环(8)。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为可撕除的拉环(32)。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栓(2)的所述栓体(22)具有光滑的外表面。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栓体(22)外套设弹簧(7);
所述弹簧(7)的一端连接所述栓帽(21),所述弹簧(7)的另一端连接所述顶壁。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环(8)围绕所述弹簧(7)设置。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壁上设置有环状凸缘;
所述隔档片(4)设置在所述环状凸缘上;
所述容置腔室(3)由所述顶壁、所述侧壁和所述隔档片(4)形成。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管状储存器;
所述管状储存器从所述顶壁内侧向下延伸;
所述隔档片固定于所述管状存储器下缘;
所述容置腔室(3)由所述顶壁、所述管状存储器和所述隔档片(4)围合形成。
第二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内置调味材料的瓶盖组件,包括:
瓶盖本体(31);
所述瓶盖本体(31)具有顶壁、侧壁、容置腔室(33)、环状凸缘(34)和气密性隔挡片(35);
所述侧壁下部设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
所述侧壁内侧位于内螺纹上方具有所述环状凸缘(34);
所述气密性隔挡片(35)固定于所述环状凸缘(34)上;
所述顶壁、所述侧壁和所述隔挡片(35)共同形成密闭的所述容置腔室(33);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可移除环状部件;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连接在所述瓶盖本体(31)的下缘;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从所述瓶盖本体(31)撕除后,所述瓶盖本体(31)瓶口方向运动,瓶口上缘与所述隔挡片(35)接触并逐渐对所述隔挡片(35)施加向上的压力,使所述隔挡片(35)破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为可撕除的拉环(3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拉环(32)通过多个连接柱(36)固定在所述瓶盖本体(31)的下缘。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拉环(32)具有开口(37)的一侧设有拉环扣(38)。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移除环状部件为一侧带有开口的卡环(8)。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盖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壁上设置有环状凸缘;
所述隔档片(4)设置在所述环状凸缘上;
所述容置腔室(33)由所述顶壁、所述侧壁和所述隔档片(4)形成。
分案理由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限制盖栓受压时向隔挡片运动的限位组件”,从而解决不卫生和易变质的技术问题;
而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可移除环状部件限制瓶盖进一步旋转,借助瓶口上缘破坏隔档片,从而解决不卫生和易变质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份专利申请提出。
对于客户提出的问题
现有的隔挡片也能适用于本发明,足以解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客户提出的隔挡片材料是一种更加优选的实施方式,并不是实现该发明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