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及争议
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出售置换新房,离婚时新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云南昆明的江某家境不错,婚前即在市中心全款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妻子嫌弃房子离上班地方远,三番五次劝说丈夫买一套离单位近一点的房子,于是江某就把婚前房产出售了,按照妻子的意愿全款买了新房。
但购房后不久,妻子2012年起诉丈夫对自己冷漠,且多次出轨,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婚内大大小小的财产争议很多,争议最大的是女方主张这套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这套房子是在婚内购买的,且购房的款来自于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存的钱,和丈母娘给的钱。
男方不同意,认为新房只登记为他一个人所有,而且购房款全部来自于婚前房产的卖房款,并提交了全套款项流水,主张房子是他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分割。
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房子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觉得很冤,明明是卖了自己婚前的房子而购买的房产,为什么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江某继续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级法院处理后,该婚内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审代理思路
再审是最后一次申诉机会,江某的律师在再审中提出几点代理意见:
1.房产登记在江某一个人名下;
2.江某建设银行卡收到旧房的售房款,与招商银行卡支付新房的购房款,可以对应上;而且前一次的售房款能够覆盖后来新房的购房款,以此证明新房购房款来自于旧房的售房款;
3.财产表现形式的变化,不会导致所有权的变化。
4.不同法律规定相冲突时,认为一二审法院选择法律错误。主张本案应当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而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姻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当时生效,现已失效)
律师意见
云南高院审查后指令昆明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昆明中院第二次做出了与该院自身前一次判决完全不同的判决,认定新换的房产属于江某的个人财产。经过三级法院处理,终于保住财产。
就本案,陈律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和实操建议:
1.建议单独开办一张银行卡,保管婚前存款,婚内置换新房也使用该银行卡,使用时资金流水更明确。对于出售婚前财产、婚后置换新财产的一方,若要保持财产原有的所有权,则须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建议单独开办一张银行卡,与婚后财产进行隔离,事后万一发生纠纷,清晰的资金流向,可证明属于婚前财产转变形式而得。
2.需要证明旧房的出售款,大于或等于新房的购房款。否则可能被主张新房的购房款是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单身女性来说,如果找一个有车有房无贷款的对象,可能会减轻生活压力,但你没有参与还贷,而如果也没有加上你的名也未做其他处置,离婚这些车、房与你都没有任何关系。
4.婚姻需要双方的投入,需要平衡。如果男方一毛不拔、不愿意为婚后家庭投入财产和投入感情,或者女方不愿意为家庭付出而只想不劳而获,那么两个只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也会因婚姻失败而遭受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