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协议中,经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约定:“离婚后,位于xx的房产归男方和孩子所有,男方应于离婚后x日内,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男方和孩子名下。”但是,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后却怠于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约定义务,导致该房产迟迟无法加上孩子名字,造成房屋一直由一方独自强占的局面。确实,这种情形并不少见,那么事后该如何维护孩子和配偶的权益呢?
为了便于理解,本文将从一则真实案例开始介绍:
于某和王某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登记在王某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归女儿所有。然而,办理离婚手续后,房产已具备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而王某为了独占房产,拒绝办理产证,也拒绝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无奈下,于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王某辩称,《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系其对女儿的赠与行为,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前,其行使撤销权,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能否行使撤销权,就将决定着案件的处理结果。那么,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约定到底能否视为赠与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别于其他合同约定,离婚协议中包含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各个内容之间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约定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有可能是一方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也有可能是在其他财产上作出让步的结果。若任由一方撤销赠与,将无法保障另一方的利益,更是会助长随意承诺、随意撤销的行为,不利于保持契约的稳定性。
这时,离婚协议的相对方,当然可以凭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对方依约过户。对此,法律也给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可以认定,一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列举的案例中,法院最终也支持了离婚协议相对方的诉求,判令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限期办理产证,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孩子名下。
那么,另一个问题,孩子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呢?
这里就会涉及到一个专业法律术语,利他合同。简单讲,就是协议中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特定的义务,也就是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向子女履行房屋变更登记的义务。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关于这一块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本次《民法典》就补充了这部分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根据这条《民法典》新增规定,孩子也可以作为原告,向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义务的父母一方提起诉讼,要求依约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遇到一方在离婚后拒不履行房产过户义务的,离婚协议相对方及子女均可以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但毕竟诉讼需要耗费时间精力,为了避免离婚后一方随意反悔,不予配合办理过户,可以在离婚时在协议中事先约定拒不履行义务时的违约责任,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来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