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股东权利

本单元共5个考点

考点一   下列3个权利

一、表决权

1、有限责任公司——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

2、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行使。

二、新股优先认购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

三、分红权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该比例分取);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是,章程规定不按该比例分配的除外);

3、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列公司为被告;

4、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时,

a.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决议载明的分配方案分配利润;

b.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考点二   查阅权(知情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查阅:会计账簿——有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觉得你查阅会计账簿目的不当,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由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a.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

b.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c.在提出查阅请求前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限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股份有限公司

只能查阅: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册+公司债权存根。

三、司法解释(待补充)

考点三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

对下列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有一即可):

1、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这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仅限于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

考点四   股东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以股东自己名义起诉

1、前提:侵犯了个别股东的利益;

2、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

3、直接起诉。

二、股东代表诉讼

1、前提:侵犯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

2、请求发起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3、请求形式:书面请求;

5、请求对象:

i.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ii.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iii.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监事会

(若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6、侵犯了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不能列公司为原告):

i.监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ii.监事会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iii.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种情况可以不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直接起诉);

7、胜诉利益归属——公司

8、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啥意思???!!!如果人民法院不支持,诉讼继续不下去,这个费用股东自己承担???)

考点五   解散诉讼

一、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由下列事由之一的(事由产生的原因是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的内部障碍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a.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b.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二、股东以下列事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股东直接诉讼);

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破产申请);

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清算诉讼);

三、解散诉讼程序

1、被告:公司;

2、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注重调解(毕竟成立一个公司不容易):

a.调解方式:i.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股份转让或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                           对抗公司债权人;

                       ii.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

b.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做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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