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属于简单问题, 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结果。
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 300 条, 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 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 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 改变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 请求成立, 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 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 撤销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 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
其原理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 第三人提出了两项递进的诉讼请求: 一是认为原判决错误, 请求撤销原错误判决; 二是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 故法院经过审理后, 认为其两项请求均成立的, 应当依法改判 (即撤销原判决, 同时对第三人权 利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原判虽然 错误, 但第三人的权利主张亦不成立或者第三人 并没有提出权利主张,则应当撤销原判 (撤销原 判决, 但对第三人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当然, 第 三人的两项请求都不成立, 则驳回其诉讼请求。
举例说明: 张三起诉李四争议房屋所有权, 法院 判决房屋归张三所有, 判决生效后, 王五认为原 判决错误, 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请求改 判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后, 有可能存 在如下三种情形, 分别处理: (1) 王五的诉讼请求成 立 ( 房 屋 确 实 不 是 张 三 的, 而 是 王 五 的) ———改判房屋归王五所有; (2) 原判错误, 但王五的诉讼请求亦不成立 (房屋判给张三确实 判错了, 但该房屋也不是王五的) ———撤销原错 误判 决 即 可, 但 不 能 改 判 房 屋 归 王 五 所 有; (3) 原判正确 (房子确实是张三的) ———驳回王五诉讼请求。
结合本题, 甲乙关于商铺所有权的判决生效后, 丙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 认为原判决中的证据系伪造, 即原判决错误, 应 予撤销; 但丙亦无法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故对 其权利主张部分不能支持。
故法院应当撤销原判 决错误部分, 但对丙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题答案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