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论的二元论原则
人,可以有意图、有目的的行为,但是人之外的存在是不具备这个目的因的(即便是基于人的心智意义上的不存在)。而人的心智世界和外部的外延世界之间,那些可以用物理、化学、生物学的术语进行充分描述的事件是如何作用到人的心智的?如何影响到人的思想、理念和价值判断的?
对于以上的问题,我们除了知道外部世界的存在会对人的心智有影响之外——对于这一条隔开心智-物质、坐骑-骑手、石匠-石头的鸿沟——我们目前的知识无法回答这一作用是如何发生的,也无法回答为什么对于同样的外部刺激不同的人、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会有不同的心智反应产生。所以目前不得不采取一个方法论的二元论原则,将知识领域划分为有目的因的人的行为领域,和无目的因的自然科学、数学、逻辑学、几何学的领域。这也便是方法论的二元论原则。
方法论的二元论原则并不是二元对立的哲学思辨
方法论的二元论的最根本的基础是基于人的心智逻辑结构,和对于目前的认知手段不足的一种不得不采取的方法。二元论两个字,因为一直以来的哲学思辨的议题之一便是心-物关系,所以很容易联系到哲学思辨意义上的二元论。但这跟方法论的二元论是无关的,方法论的二元论原则不去处理那些超出人类理智范围之外的存在,仅仅是区分了有无目的因的不同研究领域。
在逻辑实证主义者的思想体系下,形而上学被当作玄学、废话。他们认为不能经受经验检验的都是形而上学。人有目的有意图的行为并非是人做出的选择,而是一些可以使用自然科学的属于进行充分解释的生理事件。但是对于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这一信条,目前只能视作是玄学信条,前面所说的方法论的二元论原则,逻辑实证主义者无疑逾越了这个界限。至于未来是否真的能还原到自然科学的术语,对于人的行为进行解释,那也是未知的。
自然科学和人的行为
没有目的因的科学领域,分别是通过先验的推理研究的数学、几何学和逻辑学,另一部分则是通过经验的方法研究的自然科学的部分,比如物理学、化学等等。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因果观的存在,比如数学体系下的各种因为、所以只具有比喻的性质,但是自然科学却不同,自然科学领域内的研究是机械因果观。
正是因为这个机械因果观,我们可以知道在给定条件下,a必然导致b,所以自然科学领域内的事件是可以精确预测的。比如把一块石头丢进水里,给定条件下,会发生什么都是可以预测的。但是把一个人丢进水里就不一样了,因为人会有意图的行为。
如果因为这个原因说在人的行为领域没有规律就不对了,只是人的行为领域的规律是目的论因果罢了。而在人的行为领域唯一能得出的规律是基于先验的推理得出的行为学、经济学的命题。这些理论的确定性无疑,但如果涉及到真实的世界还是不够的,真实世界的复杂现象,需要人的行为科学的行为学部分(理论部分)作为解释理论,但却给不出精确的预测,换句话说,在真实世界,对于未来的预测仅仅能得到一个可能性(likelihood)的预测,其所运用的工具则是历史学的——也是日常所用的——了解。
自然科学的理论,将其称之为自然法则。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无疑是实证的,是通过做实验、观察等等得出事物之间存在的联系——事件a导致b(在一定条件下)。不过,自然法则虽然是通过实验观察得出的,但其前提是预设了:规律的存在,也即,决定论。如果不预设规律的存在,是无法进行相关的探索的。这也是实证主义的信条的矛盾点,也即实证主义者说:无法通过经验检验的理论是非科学的。但是他们这个信条本身是先验的,而且他们本身也预设了规律的先验存在。不过这些并不影响自然科学的有用性。
至少就目前而言,除了人之外,所有的物体都按照机械因果的定律对外部刺激进行反应,只有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根据自己的观念进行选择的自由,但这并不是说人不受制于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约束人的行为的条件之一。
继续运用方法论的二元论,我们知道在人的行为科学的领域,因为目的因的存在,没有自然现象的那种关联的规律(刺激反应的规律)。但在自然科学领域,可以假设物理学中称为常数的量是不断变动的,但是相对于我们的因应未来而言,这些变动的量可以视为不变的常数,“因为它们远远超过了我们可能事先计划、预为准备的期间中,保持不变”。
不过,人的行为领域的量则不同,每一个观察到的人的行为领域的量都是不可重复的、独特的,换句话说都是一个给定的历史事实。计量经济学的错误从认识论上来看,便是采用了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对人的行为领域进行研究,用历史数据中的不可重复的量,当作一定的常数,对人的行为领域进行分析。用数学的方法处理物理学等学科是没有任何问题,这些学科中存在常量和变量,但是在经济学中数量并没有固定不变的关系。最根源的原因就在于人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的,价值判断是一种排序(是序数而非基数),即便是市场经济下的“价格”其本源也是来自人的价值判断,同一样商品在不同时空的价格相同,并不意味着决定他们价格的原因是一样的。
选择,也便是在两个以上的行为方案中选择其一,而舍弃其他。对于选择的目的,行为学当作最终的给定来处理。对于手段这一广义上的技术性问题,则是行为学研究的范畴,什么样的行为模式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行为学将其揭示出来,至于具体的行为人选择什么样的模式,一门价值中立的科学则没有什么可说的。
频繁的规律与规律
说到规律的存在就不得不提“频繁的关联”是不是规律的问题了。
频繁的关联是不是规律呢?频繁的关联指的是在一个事件中,因为a可能出现b也可能不出现,或者可能出现b或者c,这其实是人目前没有认知到其中的将a拆解为p和q,且可对应b或c的精确的不变的关联。凡是规律,指的都是不变的关联。通过[[或然性]]表述的“频繁的规律”,实质上是目前知识的不足的一种表现。
规律与人心
米塞斯于其《经济学的终极基础》中写道:想分析这世界,又不想面对人心的能力与限制,那是行不通的,所有想这么做的人,只不过是在以他们自己所发明的幽灵,取代实际存在的人心罢了。
我们一切的科学研究,乃至日常生活,其最根本、最基础的便是人的心智逻辑结构。
以上所述的规律的存在,实际上是在人的心智范围能力内的一种论述。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感官能力,而在于具备人心,人心是给定的,人心的行为范畴是最终的给定,行为范畴同样是认识论的起点。
行为范畴预设了因果观,换句话说,便是:人心可以认识的宇宙是被决定的;也可以说这个宇宙中存在规律。如果是毫无顾虑地宇宙,那么对于人心而言只能认识到一堆堆的事物,不仅仅无法揭示任何规律,甚至连最基本的分类也做不到,因为最基本的分类,无论从哪个领域意义而言的正确与否都必须是预设一定的因果观在其中的。
但是,人心——人的心智结构本身,以及决定论——规律的存在,都无法得到演绎性质的证明与证伪,人心无法想象人的心智以外的其他心智结构,也无法想象其他的没有因果观的认知原则,以及那一套a不能是非a的逻辑原则。继续分析这些无法分析的是做不到的,想要证伪或者证明心智逻辑结构也无法做到,因为这个证伪和证明本身就需要用到这一套心智逻辑结构。所以这些存在只能被当做最终的,无法继续还原的,最终的给定。
手段和目的
手段指涉广义的技术性问题;目的则是意见切身的和主观的个人的事情。
目的也即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我们可以说,行为的目的是追求幸福,追求快乐,但,这里的幸福、快乐是纯形式意义上的,没有任何内涵的。没有人可以去评判他人的价值判断,每个人具体的价值判断都是一个最终的给定,每个人自己就是那个最高的仲裁者。(这里本质上还是方法论的二元论原则的一个应用,因为我们不知道那个外部世界作用到心智世界的桥梁是什么样的,它是怎么进行作用的,所以我们无法去评判具体的刺激在不同的人——以及同一人在不同的时空——会产生什么样的反应;价值总是主观的,且只能显现在人的具体的行为中,无法通过某一客观的标准进行臧否)
当我们对某一目的进行审查的时候,也便不再将目的当作目的来对待,而是将其当成一个达到更高层次目的的手段来处理。
手段,也即有助于达成目的或目标的事物。手段可以依据它们产生的具体效果的能力而进行评判,但是对于手段具体效能的评判,每个人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议(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了解模式的不同——因为非历史学科的差异,另一个原因则是透过了解对影响分量的判断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