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几年来,中国的离婚比例越来越高。根据民政部门数据:2017年上半年全国新婚558万对夫妇,比去年下降7.5% 同时有185万对离婚,比去年同期上升10.3%。其中北上广深一线城市的离婚率为全国之首,均高达35%以上。
另有数据显示,在所有离婚原因中,全国45.9%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第,27.8%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纠纷案件中96%的案件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而相关图表显示,婚后1至5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结婚十年后的离婚率骤降。
写作目的及本文陈述的摘要:
目的在于普及《婚姻法》知识,文章将从实际过程中大家最为关注的话题入手进行陈述,由于是普法文,本文确定了以下基本原则:重视陈述讨论;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关注重点问题,内容易懂;若有背离,欢迎指正。
摘要如下:
一.共同财产的分类。
二.父母一方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的财产归属。
三.彩礼要求返还的问题。
四.婚前协议的有效性。
五.婚后个人赌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六.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
七.婚后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的救济。
八.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
九.本文针对《婚姻法》及婚姻关系的综合评价。
特别提示:
由于婚姻法属于法的一种,其是解决纠纷的规范。故在正常婚姻生活中切不可主动适用,比如法律规定只要不损害第三人权益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约定将婚前个人财产视为婚后共同财产的,依法有效——所以就强行要求与另一方约定财产,主动适用婚姻法的后果可能会对婚姻关系造成紊乱,故特别提示,当然本文仅做一个了解。
正文:
一.共同财产的分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共同财产。
其中所得财产包括有:
1.个人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与津贴、奖金等。
2.生产经营收入。比如婚后开的饭馆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比如个人的稿费,专利费。
4.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比如一方以个人财产30万投资股票,一年后获利10万,10万属于共同财产。
5.公积金及养老金。
二. 父母一方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的财产归属。
经常看到父母为自己的孩子购买婚房,并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房产,如果是婚前购买,那自然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呢?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婚后为自己孩子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为一方个人财产,但若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按出资份额享受房产份额。但如果登记在两人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此时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这一条的争议很大,反对者认为,依照中国婚姻习俗,男方要承担房子的费用。如果这样规定,将导致男性离婚成本过低,影响婚姻的稳定性。同意者认为这样可以回归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婚姻稳定。
本文对该司法解释持同意态度,支持理由在于,反对者不能将离婚成本的降低作为男方出轨概率必然增加的主要原因。出轨仍是基于自身心理,价值观念,感情基础,特别环境等多元化的成因组合造就,鲜有因为我的房子还是我自己的而出轨,不合逻辑。以此规定还可反向引导女方在婚前就应审慎对待婚姻,促使以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存在。而且,若男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女方可基于过错责任,请求法院对财产进行多分。且法院也可依《婚姻法》对子女及妇女的权益保护原则进行财产的分割。
那么用个人财产作为首付,并只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贷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法院可以将房产判决给登记方,登记方给予另一方共同偿贷的补偿(要考虑到房屋增值情况)。但这里是“可以”,法律上的“可以”并不是必须的,只是倾向于如此判决。比如男方用个人财产100万用于首付,只登记在自己一方,贷款200万,分20年还。婚后男女共同还贷款40万5年,房租价值从原来的300万变成600万。那么40万属于共同财产,20万归女方,但房产增值了一倍,因此可判决登记方(男方)享有房产,并补偿女方40万——这是单就这套房而言,其他财产另算。
三.彩礼要求返还的问题。
彩礼在法律定性上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未达成的,赠与行为无效,获赠物品应当返还。但基于特殊婚姻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彩礼的返还又做了范围限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考虑到双方感情基础,婚前情况,当地习俗等原因,酌情返还。
四.婚前协议的有效性。
有些可爱的姑娘为了拴住丈夫的心,就要求丈夫与其签订“婚前协议”,以为可以在婚后对丈夫产生约束,长相厮守,姑且不说在感情交往上这样是否可取,而在法律上以下类型的“婚前协议”无效。
1.侵犯基本权利的;比如“男方出轨,净身出户”,“如果出轨,出轨方赔偿五十万”,其中赔偿的数额或财产分配除非双方自愿给付,如若出轨后一方不愿给付,赔偿数额或财产归属是由法院依法判决的,因此写多写少没有意义,仍是根据事实及过错赔偿的。
2.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比如协议中规定“结婚后我不养老人”的,因违反婚姻法强制性规定,剥夺第三人权益的无效。
3.排除对方权利的;比如“结婚后不得离婚”的协议内容无效。
五.婚后个人赌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需由共同财产来清偿,而认定是否是共同债务,主要看借债方对于金钱的用途是否用于家庭正常的生活支出,如果是一方借债用以给孩子补习班费用,老人的赡养,房屋的装修,正常人情往来等,即使是一方借债,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根据2018年最新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解释》中介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债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此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双方同意的。
此解释是今年最新出台的,改变了曾经以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借款的用途的情况。现在也就是说,男方借赌债,讨债的向妻子索要钱财,必须拿出证据证明钱是用于日常支出或者妻子同意的,否则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接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