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耳熟能详,离岸信托是当前众多超高净值人士或知名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的主要工具选择之一。信托作为舶来品,产生于民商事法律较为发达完善的西方社会,离岸信托制度的完善及可靠性容易为国人认可并接受。
然而,对国内超高净值人士或国内知名家族企业而言,不论是家族企业的发展、运营和规划,还是财富的积累、运用与回报社会都主要发生在国内,就本土便利性和情怀而言,他们更希望通过境内信托实现财富传承。那么,境内信托是否一样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及财富传承之目的?
1.中国法律是否赋予信托隔离保护功能?
中国有关信托的立法相对数量不多,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法》系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发布,为规范信托关系的基本性法律。《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据此,中国法律无疑赋予了信托隔离保护功能。
但为何有不少人士认为境内信托无法媲美离岸信托,境内信托没有真正的隔离保护效力或隔离保护作用无法真正实现?其实,这种担忧或误解源于因国内尚未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相应权威公示平台,从而难以证明委托人的部分财产已经设定信托而属于信托财产的举证问题,无法证明信托财产的性质,相关财产自然难以获得相应的隔离保护。
尽管欠缺相关制度,但信托财产的交付与确认问题并非无药可解。在实践中,委托人往往通过办理转让交易的过户登记手续(例如房产、车辆、股权或上市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代信托)名下,完成信托财产的有效交付和确认。因此,在信托合法设立、信托财产有效交付并可确认的情形下,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效力毋庸置疑受中国信托法律保护。
2019年7月3日至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了会议纪要并征求意见,该纪要虽非最终文件,但无疑凝聚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权威意见。此次发布的会议纪要第95条对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作出了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原则上不得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要求对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信托文件关于受益权不能用于清偿受益人债务的限制性规定,法院应予以尊重。
2.哪些情形下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会被挑战?
尽管中国法律赋予了对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效力,但下列情形可能导致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被挑战:
(1)信托无效
《信托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a)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b)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c)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d)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e)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被撤销
《信托法》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该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3)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
《信托法》还规定了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如下例外情形:
(a)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b)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c)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信托无效或信托被撤销情形,则用于设立信托的相关财产不属于信托财产,自然无法对抗债权人或第三人的追索;若存在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情形,则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3.如何适当操作信托安排?
基于上述,为确保信托可以确实起到隔离保护的作用,则委托人须保证所设立的信托是一个有效信托,不会被申请撤销,且信托财产不会被追诉。为此,在具体操作中,拟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应特别注意:
(1)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无瑕疵。即,委托人应确保用以设立信托的资产是确定的、可流通的,合法拥有且无任何限制性权利。例如,在信托设立前已经附有抵质押权利的资产、属于赃物之类的资产、为法令禁止流通或未取得流通批准的资产,均非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格资产。
(2)设立信托不涉嫌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情形。包括在设立信托前,委托人不应存在即将到期或预期违约的大额债务,也不存在经济类刑事犯罪或已被立案侦查等情形。
(3)应确保信托财产合法有效地交付,完成现行法律要求的财产转让过户手续。针对一些特定资产,诸如上市公司股权(尤其是5%以上股权、上市公司控股权),在实施转让过户前,还须注意遵守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取得交易所的认可或同意,获得有关豁免(如适用),避免因转让程序瑕疵导致无效或无法操作。
4.境内信托相较海外信托是否存在更高的税务成本?
无论是设立境内家族信托还是设立境外家族信托,委托人均需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下,在委托人是中国税务居民的情况下,设立信托存在资产转让的涉税问题。
目前,中国尚未出台与信托财产制度相配套的税收制度,对于委托人将资产装入家族信托的税务处理,中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未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们的经验,在实务中具体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和实际操作方法。
通常来说,设立境外信托时,个人将境外公司股权装入境外信托(常见操作是以零对价或低价转让),如果产生任何股权转让所得,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通常将以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重要参考.
然而,由于信托财产最终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一般是家族成员中的直系亲属),可以认为转让公司股权行为的本质是对家族财产的管理与分配,设立信托的安排是为了合理规划家族财产的分配以及传承,并非出于避税目的,这使得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有了合理的非税缘由,因此可能有机会能够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的精神,适用其中所列举的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
那么,设立境内信托时,个人将境内公司股权装入境内信托,是否存在更高的税务成本?答案是否定的。由于信托委托人是中国税务居民,应就全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还是转让境外公司股权,其纳税处理应该一致。由于67号公告明确适用于境内公司股权,因此相较海外信托涉及的境外公司股权变动,67号公告的原则性规定对境内信托的实用性更强一些。
当然,由于现阶段针对信托架构的税收政策仍不够明晰,个案下的税务影响仍需要纳税人积极地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确认。同时,除了直接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设立信托外,委托人还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合理途径减少潜在税务成本,这也需要与有经验的税务顾问就个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故此,与设立境外信托相比,设立境内信托并不必然导致更高的税务成本。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境内股权信托,若委托人所持有的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委托人需完成股权转让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委托人所持有的股权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则需在非上市公司或该公司委托的股权托管机构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若委托人所持有的股权是上市公司股份,则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不可避免地涉及相关的税务申报要求,因此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方式及税务影响的沟通变得尤为重要;也因为涉及到包括股权关系变动在内的交易影响重大且涉税风险较高,委托人宜聘请专业机构就股权转让交易的具体税务处理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5.境内信托同样是国内人士关于风险隔离及财富传承安排的最佳选择之一
在国内法律同样赋予境内信托隔离保护功能的背景下,随着境内金融监管部门对家族信托这一回归信托本源业务的鼓励与支持,国内司法部门对信托财产给予尊重与保护的趋势加强,以及以非货币类资产(诸如股权、房地产等)设立境内信托的突破性案例不断出现,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的境内家族信托并适当做出税收筹划,必将成为越来越多超高净值人群的最佳选项之一。家族信托无疑具有以下优势:
(1)破产隔离保护
信托财产既然独立于委托人财产和受托人财产,甚至受益人财产,自然拥有破产隔离的特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因此,资产置入信托后,无论家族成员或其后代个人在信托之外的投资、事业经营及财务状况如何,均不会牵连已经置入信托的资产安全。
(2)婚前财产保护
婚姻的不幸,往往伴随个人财产的分割问题。个人在婚前若以股权、房地产等资产设立家族信托后,该等资产的所有权已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家族信托,个人享有的是信托受益权份额及带来的收益,也就提前预防了因离婚所面临的股权、房地产等财产分割问题。
(3)实现老有所依
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安排,将自己列为受益人之一,从而实现自己的养老保障。除此之外,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协议安排,为全体家族成员的养老事宜做出统筹安排,以对国家社保进行补充,从而提高家族成员的老年生活水平及医疗水平。一旦通过信托作出安排,即便家族企业(不在家族信托财产内)破产或者家族被巨额债务追诉,也不会阻断家族成员养老安排的执行。
(4)避免复杂的继承程序,实现财富传承
中国《继承法》对遗嘱的有效条件及法定形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所以通过遗嘱继承首先要面临遗嘱形式上有效性的论证;如果不同继承人分别拿出对自己更有利的不同遗嘱,还要面临有效遗嘱的选择与甄别问题;在确定最终适用的遗嘱并开始继承程序后,还将面临具体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
一般而言,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分配完毕,要经过漫长的几个月甚至是几年,可能导致家族成员因争夺利益分崩离析,也可能导致家族企业无人接手而大权旁落。如果被继承人在身前已经通过家族信托对其身后事进行妥当安排,则可以避免遗嘱继承的诸多麻烦,同时由受托人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及分配,也有利于整个家族的团结。
此外,通过信托安排,可避免因被继承人突然过世导致家人不了解其拥有或配置的资产及其所在,而造成财富的流失;通过信托安排,也可合理设置向继承人分配家族财产的时间与条件,防止继承人挥霍家族财产和不思进取。
(5)防范监护人的道德风险
如果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尚未成年,则通常会选择一个监护人为其保管所继承的遗产,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很难预防监护人将继承人的财产据为己有或挥霍一空。如果通过家族信托来保障继承人的利益,将继承人约定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受托人将按照委托人(一般为被继承人)的意愿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分配方案向受益人(即继承人)进行分配,不受继承人的监护人意志影响,同时也可以防范监护人或其他人虚构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向继承人索债。
(6)实现家族企业稳定传承
家族成员因健康、个人丑闻、卷入刑事案件等突发情况,可能导致家族企业无人接手,也可能因多个家族成员内部争夺控制权导致家族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引起家族企业业绩大幅下滑甚至破产。通过家族信托结合家族治理机制的安排,提前完成对二代家庭成员财产分配、传承安排和家族企业管理,可以避免家族后代成员在家族财产和企业经营权方面的纷争,顺利完成代际交接。
(7)财富合理配置
家族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照投资、慈善、家族成员基本生活保障、家族成员培养和教育、家族财产和财富传承等不同目的配置于不同领域。就投资而言,可以聘请专业机构给出合理建议,制定不同的投资组合,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对于一些拥有众多资产及多家企业的大家族,可以设立自己的家族办公室来专门负责本家族资产的投资运作。受托人自身作为持牌金融机构,亦天然具有强大的资产综合配置能力。
(8)合理应对遗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中国尚未开征遗产税。2016年12月,中国社科院2017年《经济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在京召开,蓝皮书呼吁尽快实施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目前中国虽然暂未开征遗产税,但是不排除日后增加新税种的可能性,超高净值人士应该在此方面提前做出合理安排。信托是实践中合理规划遗产税的常用工具之一。将家族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家族企业股权、现金、房地产等等)置入家族信托后,一代代的家族成员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分享家族财富,而不再是通过遗产继承来传承家族财富。从已经开征遗产税国家的法律实践来看,信托是合理规划遗产税的有效工具之一。
(9)信息严格保密,避免财富外泄
在信息网络化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获取或者遭到泄露。家族信托能够避免个人财产信息披露,从而避免家族成员的财富信息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