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这个“天”需要予以特殊保护

        今天上午,好友分享了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是: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过期的食品,还上架销售,这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我们常讲,“民以食为天”。这个“天”必须要予以特殊的保护,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的初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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