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曾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到期未还。徐某于2020年4月5日死亡。申请人刘某以徐某死后无继承人为由,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河北区法院申请,要求指定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并以徐某遗产偿还其债务。
2、裁判结果
受理该案的法院判决认为,徐某死后,无继承人导致其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民法典对于死者无继承人时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死者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最终,法院判决指定河北区民政局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3、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天津法院首例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在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民法典中,设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内容,有利于平等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