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删减~
基本案情
甲于2007年11月5日进入A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甲乘坐牌照为黑车前往A公司宿舍区。2009年4月20日,A公司向甲发出离职通知单,以甲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甲解除劳动合同。
A公司曾于2008年9月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
甲认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A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支持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2、本案中,甲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单位职工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上班是职工的私人事务,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规定,如果劳动者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有权进行处罚。
3、A公司因甲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甲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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