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缺、选择、区别对待和歧视这四个概念,其实是一体的,只要有一个就意味着同时有其他三个。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够避免歧视,而只能够讨论:人在什么时候会歧视,歧视的条件又是什么,谁来歧视,以及歧视的后果是什么。
我们永远不能避免歧视。例如:
资源有限
时间有限
金钱有限
所以说,只要稀缺不可避免,选择就不可避免,区别对待就不可避免,歧视,也就不可避免。
1978年美国发生过一个非常著名的案子。这个案子的名字叫“巴基诉美国加州大学董事会案”( Regents of the U. Of California vs. Bakke )。案子里面,原告人巴基( Bakke )是一个工程师,早年学的是工程,后来参加越战,在越南打仗的时候看到许多伤病员,萌发了治病救人的愿望,所以回到美国,就打算报考医学院去学医。
可是,他年纪有点大了,30多岁。他考了十几所大学,当时美国的大学有严重的年龄歧视,觉得30多岁的人就不应该再接受大学教育。结果所有的大学都把他拒绝了。这时候,巴基发现加州大学招生有一个特别条款,是专门照顾弱势群体的,他们在100个招生名额中,留了16个名额专门照顾弱势群体。
因为年龄偏大,巴基觉得自己也是弱势群体,于是向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医学院提交申请,说能不能把他当作弱势群体照顾,允许入学。实际上他的成绩,离必然录取的分数也只差两分。
可是他万万没想到,由于自己是个白人,所以加州大学从来没把他当作弱势群体,于是明确告诉他,他不能够利用这个条款入学。巴基觉得自己受到了歧视,就把加州大学告上了法庭(这个案子最后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加州大学明文规定要照顾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不包括白人,这种条款到底是不是一种歧视?你看,原来是为了消除歧视,却产生了新的歧视。我们称之为逆向歧视。
这些法官没有明白,其实核心就一个,凡是选择就必有标准,其实就是歧视。歧视由于稀缺性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这个案子,薛兆丰老师的观点:
第一,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所以学校招生的时候,必然要对学生进行选择,选择是不可避免的;有选择就有歧视,所以歧视也是不可回避的。不管你是平权运动的支持者,还是平权运动的反对者,都没有资格声称自己的立场是中立的。谁的立场都是有倾斜的,谁的立场都是有偏颇的。
第二,既然歧视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讨论的重点,就转到了另外两个问题上:
1)谁有权进行歧视;
2)谁来承担歧视的后果。
第三,学校是招生的主体,所以学校有权制定任何歧视性的招生标准。学校可以多元化招生,招一些来自弱势群体的学生,哪怕他们的学习成绩差一点;也可以招一些体育优等生,哪怕他们的学习成绩低一些,但他们对整个群体有帮助。
学校这么说、这么想是可以的,因为学校是招生的主体。无论是明晃晃的规定,说有一个刚性指标,要用这个指标照顾弱势群体,还是隐性的、暗中的照顾弱势群体,都可以。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可以。但学校要承担他们这样招生,这样歧视的后果。
第四,除了学校以外,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这项招生政策的后果承担人,应该有权知道,每个学生在入学的时候,是因为体育好还是成绩好,还是因为种族、肤色特别才因此入学的。他们应该有知情权。
课后思考
很多人都喜欢说:“我不赞成结果平等,但我主张机会平等。”你觉得这话有意义吗?
个人观点:既然因为稀缺,就会有选择,有选择就会导致歧视,那就不会有什么平等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