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一项制度,俗称:“刺破公司的面纱,也叫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理念,即股东的个人财产通常不会因公司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一些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原则,通过与公司产生人格混同、控制公司、利益关联等方式,将公司作为自己个人利益的工具,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刺破公司的面纱”。“刺破公司的面纱”不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恪守。如果一个公司未取得合法独立人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也不能直接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性。“刺破公司的面纱”只对特定个案中所涉及的特定法律关系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因此该制度的适用不涉及该公司的其它法律关系。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应根据原告公司债权人的请求适用,法院不得主动援用,人民法院的否认公司人格的即判力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刺破公司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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