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基于效用的政治哲学

暴力与谈判

尽管本章的研究的对象使之有社会科学研究的嫌疑,但本章的研究完全是基于猜测和逻辑推理的,没有任何实证的成分,不能被视作社会科学研究。只是那种猜测或多或少有现实和历史的影子。

当人们的需要不同时,人们可能有不同的目标。当人们的需要相同时,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人们也可能有不同的目标。当人们有不同的目标时,就容易发生争端。比如,人类经常需要竞争有限的资源。在对资源的竞争过程中,会发生争端。

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是采用暴力,即一方以武力打败其他方获得资源。暴力也是最终的争端解决方式,在其他方式不能解决争端时,最终只能诉诸暴力。

暴力造成的伤害和破坏是暴力方式解决争端的成本。

采用暴力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是纠纷相关方的决策,因此也基于选项对于纠纷相关方的效用。

谈判是另一种可能的争端解决方式。谈判或暴力的选择如同其他任何选择一样,个人都倾向于选择效用更大的选项。

比如,两个人同时希望得到同一只刚撞死在一棵树上的兔子。假设他们只能选择以谈判或暴力解决争端。放弃将被作为谈判的一种特例,即谈判结果是一方不能得到任何效用。假设暴力的结果只有两种:获胜或失败。假设获胜时,获胜方将获得整只兔子(效用为1个单位),身体不受伤;失败时不能获得兔子,身体受伤(效用为-0.5个单位)。为说明方便起见,假设正效用同获得兔子的多少成正比;假设负效用同身体伤害程度成正比;假设等量兔子或同等程度身体伤害对甲乙双方的效用相同;假设甲乙双方风险偏好相同,皆为风险中性;假设各方仅知道本人的期望效用,不知道对方的期望效用;假设决策所带来的期望效用的变化全部列出在表格中,除此之外不产生其他影响。

由于决策的唯一依据是期望效用的大小,因此任何一方都要求以效用表示的谈判结果必须不低于以暴力方式可以期望得到的效用。

情景一:如果甲在武力上占绝对优势,而乙处于绝对劣势,则甲可以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前提下打败乙获得整只兔子。因而甲可接受的谈判结果是获得不少于1效用单位(合1只兔子);乙可接受的谈判结果是获得不少于-0.5的效用单位(合-0.5只兔子)。那么双方可共同接受的谈判结果是:甲独占整只兔子;乙不能得到兔子。

暴力(绝对优势)表格

暴力(绝对劣势)表格

情景二:如果甲在武力上占相对优势,而乙处于相对劣势,则甲获胜的概率相比失败的概率较大。因而甲可接受的谈判结果是获得不少于0.4效用(合0.4只兔子);乙可接受的谈判结果是获得不少于0.1的效用(合0.1只兔子)。那么双方的可共同接受的谈判结果是:甲获得0.4只以上兔子;乙获得0.1只以上兔子。由于双方可接受的谈判结果重叠较多,因此最终结果可以有较多可能。比如,甲得到0.8只而乙得到0.2只,甲得到0.6只而乙得到0.4只,甲得到0.4只而乙得到0.6只等等,都是可接受的结果。最终结果要受到谈判的影响,但甲不能独享整只兔子。

暴力(相对优势)表格

暴力(相对劣势)表格

情景三:如果甲乙双方在武力上势均力敌,则甲乙双方胜败的概率相同。因而甲乙双方可接受的谈判结果是获得不少于0.25效用(合0.25只兔子)。那么双方的可共同接受的谈判结果是各方各得到0.25只以上的兔子。由于双方可接受的谈判结果重叠较多,因此最终结果可以有较多可能。比如,甲得到0.75只而乙得到0.25只,甲乙各得到0.5只,甲得到0.25只而乙得到0.75只等等,都是可接受的结果。最终结果要受到谈判的影响,但是任何一方都不能获得超过0.75只兔子。

暴力(势均力敌)表格

从以上模拟可以看到,谈判可能对双方带来比暴力更高的效用。暴力将对双方造成身体伤害,从而造成效用的损失;而暴力方式所带来的双方期望效用的损失的总和正是谈判方式可能对双方带来的收益总和。这些收益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受到谈判的影响。

效用的因人而异

同样的事物对不同人的效用是不尽相同的。

假如一方相比另一方更缺乏资源,则同样份额的兔子对于他而言效用更大,他应当在谈判中获得更大的份额。如下所示,基于势均力敌模型稍作修改,假设一只兔子对他有2个单位的效用,则其期望效用为0.75,相当于0.375只兔子,大于原来的0.25只兔子。这样,他可以获得0.375只以上兔子,而另一方只能获得0.25只以上兔子。

暴力(缺乏资源者)表格

假如一方比另一方更能够承受身体伤害,则同样程度的身体伤害对于他而言负效用更小,他应当在谈判中获得更大的份额。如下所示,基于势均力敌模型稍作修改,假设失败所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他有-0.2个单位的效用,则其期望效用为0.4,相当于0.4只兔子,大于原来的0.25只兔子。这样,他可以获得0.4只以上兔子,而另一方仍只能获得0.25只以上兔子。

暴力(伤害耐受者)表格

道德的影响

假设谈判双方有道德,那么当己方的决策意图不道德时,己方的负效用增加,期望效用降低。决策者更倾向于倾向有道德的决策。

对谈判影响比较大的道德因素有同情、公平、正义、诚信等。

同情使决策者不愿意看到对方遭受痛苦,因而将对对方的暴力伤害也作为己方的负效用,使得暴力更多地得以被避免,而谈判更容易成功。

公平使决策者愿意看到双方更公平地分享幸福和分担痛苦,而不滥用己方的有利地位,因而更容易谈判成功。

正义使决策者愿意看到双方用正义的方式解决争端,而不滥用己方的有利地位,因而更容易谈判成功。

诚信使决策者愿意采用诚信的手段的方式解决争端,而不欺骗对方。诚信使得谈判的结果更容易被遵守,也有利于其他谈判的成功。

例如,A在武力上占绝对优势。A可以毫无代价地打败B并获得整只兔子。因此,A可接受的谈判结果是至少获得1个单位的效用(相当于1只兔子)。因此,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谈判结果是A得到整只兔子,B什么也得不到。现在假设如果A使用暴力打败B,A将承受-0.5个单位效用的内疚。在考虑道德因素后,A现在可以接受不少于半只兔子的谈判结果。

暴力(优势、道德)表格

但这些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冲突,比如一方更看重公平的结果,另一方更看重公平的方法,那么这种冲突不利于谈判的成功。而对于公平的追求也使得一方不愿意接受他认为不公平的谈判的提议和谈判提案。

谈判策略

对于谈判双方而言,双方对谈判的最坏结果有交集时,谈判对于双方是有意义的。交集越大,谈判对于双方的总体效用越大。

对于谈判一方而言,他希望从谈判中获得总效用中尽可能大的份额。为此,他可能通过以下策略提高己方的期望效用,或降低对方的期望效用:

使对方相信如不采取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己方获胜的概率相比实际更大,当然同时使对方相信,对方获胜的概率相比实际更小。

使对方相信谈判标的对己方的正效用比实际更大,或谈判标的对对方的正效用比实际更小。

使对方相信如不采取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己方的负效用比实际更小,或对方的负效用比实际更大。

使对方相信拖延对对方更为不利。

采用最后通牒。最后通牒是指一方提出提案的同时,表述假如该提案未被接受,则不再提出或接受任何新提案。发出最后通牒的一方将对方的选择限制在接受或不接受提案,因而可以发出更有利于己方但确保接受提案对对方而言比暴力解决纠纷更有利。最后通牒的弊端是一旦由于对对方的效用的错误判断导致对方认为暴力方式更有利,则会导致谈判破裂而双方诉诸暴力。

改变原假设,现假设谈判双方对于信息的掌握是完全一致的,包括己方和对方在各种情形下的期望效用。一次决策也不影响以后的决策。各方都希望自己获得更大份额的谈判收益,对方只获得最少的谈判收益。

双方都可能通过最后通牒的方式试图独吞更大份额的谈判收益,但如果双方都采用同样的策略就可能导致谈判失败,谈判收益消失,双方诉诸暴力。因此,总收益更大的策略是效用平均策略,它不是指资源的平均分配,而是平均分配以效用单位计量的谈判相对于暴力的收益,即谈判收益。

在现实中,绝对效用平均的策略是难以实现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难以准确得到公平的一致判断。如果过于追求公平,有很多情形下,会发生因为很小的误差,造成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并最终不能实现最大化的总收益。因而,现实中的最佳策略可能是平均但略为谦让的策略。

如果对于对方的策略有把握的话,己方的最佳策略是采取配合策略,即要求对方取得要求收益后的剩余收益。通俗地说,是欺软怕硬策略。如果对方要求谈判收益10%的份额,则己方要求90%的谈判收益份额;如果对方要求80%,则己方要求20%。

但如果一个人的策略总是欺软怕硬的,并且被对方掌握,那么针对欺软怕硬者的最佳策略是强硬策略。

针对对方上述这种强硬策略,欺软怕硬者必须把自己伪装成强硬者,不被对方知道自己是欺软怕硬者。

交换

交换是一种重要的谈判。交换的决策如同其他任何选择一样,个人都选择效用更大的选项。因此,前文对于谈判的讨论都适用于交换。采用前文的方法,下面将以势均力敌的场景为例,比较采用暴力抢劫他人的资源和采取谈判用自有的资源交换他人的资源这两种方式。假设兔子对双方的效用皆为1,麦子对己方的效用为0.7,对对方的效用为1.1。为了满足这种假设,设想该数量的小麦的热量高于兔子,兔子的蛋白质高于小麦,一方是农民热量盈余但缺乏蛋白质,对方是猎人,蛋白质盈余但缺乏热量。我们先从农民的角度分析。

暴力表格

交换表格

由于交换的效用(0.3)大于不交换(0),也大于抢劫(-0.1)。因此,本例中交换是效用最大化的选择。但这不代表交换总是更好的选择。本例中的期望效用的值受到假设的参数值的影响。

规则

针对每个个案谈判是费时和低效率的,而且也往往有较大的概率谈判破裂并诉诸暴力解决方式。

而针对重复发生的、类似的情形事先制定双方都认可的规则,在遇到适用的个案时按照规则处理,则可以提高效率,避免谈判破裂诉诸暴力。

规则的制定适用于暴力或谈判方式。规则的遵守以暴力作为最终保障。法律是国家以暴力保障实施的规则。下面我们假象一种在有法律的情形下一只无主的兔子的分配。假设对于暴力获胜者的法律制裁相当于-1的效用。

法律表格一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采取暴力的期望效用是负数,不采取暴力方式是效用更大的选择。但这不代表暴力方式永远不是效用更大的选择。上例中的期望效用的值受到假设的参数值的影响。比如,假设对于暴力获胜者的法律制裁相当于-0.5的效用,暴力方式的期望效用为0.25,暴力不总是效用更小的选择。

法律表格二

结盟与政变

结盟是指超过两个个体承诺采取一致的行动。超过两个个体发生纠纷并以暴力解决纠纷时,可能发生结盟的现象。结盟后的联盟相对于联盟以外的其他方在武力上具有优势。相应地,联盟无论在以暴力方式或谈判方式解决纠纷时都具有优势。如果其他方未结盟,则这种优势无须联盟的武力超过多数的个体的武力的总和即可达成。

结盟的担保品是为了使结盟的各方相信其他方会履行承诺而设置的、一旦违背承诺即将遭受的损失。比如:

信誉:一旦违背承诺,则该个体被普遍认为是不可信的,将遭受谴责,并在以后的结盟活动中不被信任和接纳。

毒誓:个体发誓,一旦违背承诺,愿遭受上天的惩罚或厄运。

质物:个体将对其非常重要的珍宝、信物、土地、城市等质押给其他方作为遵守承诺的担保,一旦违背承诺将失去担保品。

人质:个体将对其非常重要的人质押给其他方作为遵守承诺的担保,一旦违背承诺将遭受伤害或不获归还。

报复:个体一旦违背承诺将遭受联盟中的其他方的报复行动。

政变是指个人或小联盟通过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控制一个大联盟的权力机构,从而控制整个大联盟的行为。政变一般本身不是战争,但往往容易引起战争。

国家及国家的联盟

联盟依靠其武力优势可以以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迫使其他未结盟个体或弱小联盟加入本联盟。联盟的扩大导致在一定地域内形成具有最高权力机构的联盟——国家。国家的建立用暴力保证了国内的秩序,减少了国内个人、联盟间的暴力行为。作为代价,国家中的个人和联盟牺牲了一部分权力。

多个国家为了在武力上防范或打击其他方而结成联盟,称为国家的联盟。国家的联盟既可以是和平的保障,也可以是战争的元凶。国家的联盟的作用是确保成员国在军事上的一致行动,防止其他方对其任何一个成员发动战争。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的联盟可以被视为和平的保障。通过国家的联盟,成员国可以共同应对外部威胁,避免单独面对外部威胁。然而,国家的联盟也可能成为战争的元凶。这是因为,当某些成员国采取挑衅行动或发动侵略战争时,其他成员国可能会被迫加入战争,甚至无法避免战争。比如,假如敌方预期将与联盟中的一个成员开战,它先发制人攻击联盟的任何或全部成员是理性的。此外,一些国家的联盟可能会导致地区的紧张局势加剧,从而引发冲突和战争。

战争与和平

战争是较大规模的联盟之间发生的较大规模的军事对抗。一个国家在其内部通过法律和命令实现最高权力机构的意志。违背法律和命令的行为将受到警察或军队的暴力制裁。国家内部的较大的联盟反对国家的现有统治,也不能通过谈判实现其意志时,往往采取暴力推翻国家的现有统治,而国家动用服从国家现有统治的军队与之对抗时就发生国家内部的战争——内战。内战的结束可能以现有统治方的胜利告终,也可能以反对方的胜利取代现有统治方统治国家而告终,也可能以双方的谈判达成一致或国家的分裂告终。

国家之间发生纠纷并且不能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时可能发生国家间的战争。国家间战争的结束可能以双方的谈判达成一致告终,也可能以现有一方的胜利告终,也可能以两败俱伤乃至双方的同时灭亡告终。

引起战争的具体因素包括政治矛盾、经济利益冲突、民族矛盾、能源危机、军备竞赛、争夺势力范围、领土争端、宗教矛盾、意识形态斗争、转移国内矛盾或者纯粹的偶然因素。对于如何用和平的手段消除或缓解矛盾已经有非常多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和实践,此处不再赘述。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战争的发生是由于有人发动了战争。他们发动战争可能是因为他们疯狂,也可能是因为他们的理性决策。

比如,有的人发动战争是出于对权力的欲望。只有发动战争他们才能维持或取得巨大的权力或政治地位。在战争中,人们往往会表现出更加强烈的爱国情感和民族自豪感。战争可以促进国内团结和凝聚力的形成。战争在短期内会带来大量的军事支出和战争物资的需求,这会刺激国内经济的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出现,从而提高人们对决策者的支持。决策者可以利用战争来转移公众对其他问题的注意力,或者通过战争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和政治权力。这些因素都有利于发动战争的决策者保留或取得巨大的权力或政治地位。

战争既有正当性又有不正当性。

假如世界上没有国内战争,一个国家的不正义的统治不能被推翻,所以国内战争可以是正当的。但假如可能导致国内战争的纠纷可以通过第三方的公正裁决并由国家的联盟以暴力保障其实施,那么国内战争就没有正当性。

假如世界上没有国家间的战争,一个国家就可能用其他手段对另外一个国家为所欲为,所以国家间的战争可以是正当的。但假如可能导致国家间的战争的纠纷可以通过第三方的公正裁决并由国家的联盟以暴力保障其实施,那么国家间的战争就没有正当性。

和平是指没有战争的状态。一方面,和平的实现来自于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和谐相处。另一方面,和平是由于联盟的决策者不发动战争。此处关注的是后者。

比如,为了避免疯狂的人发动战争,人类应当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使得一个国家或联盟不能让疯狂的人掌握发动战争的权力,并且在一个掌握这种权力的人变得疯狂时,能剥夺他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剥夺往往意味着对这个决策者的弹劾。否则,这个国家或联盟就可能遭受战争带来的损失。

为了避免理性的决策者决定发动战争,人类应当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使得战争不能成为决策者的最优选择。为了使战争不成为决策者的最优选择,我们应当使非战争的选项优于战争选项。具体来说:

-尽量使非战争选项对决策者的效用更大,和/或

-尽量使战争选项对决策者的效用更小。

为了提高非战争选项的效用,国家制度和世界秩序应当使和平方式解决纠纷的选项对于战争决策者效用更大。为了降低战争选项的效用,应当使得采用战争手段者即便取得战争的胜利也不能使其目标得到满足。这两种方法都需要超越国家的联盟的存在。

为了使战争选项对决策者的效用更小,这个联盟必须:

有知识:它必须知道是谁决定发动战争。

正义:维护公平,不徇私舞弊。

有强制力:能够采取必要措施令发动战争者无论能否取得战争的胜利都无法达成预定目标,或者在其预定目标已经达成的情况下采取纠正和报复行动使得战争决策的总体效用显著低于非战争的决策的总体效用。

为了减少内战,国家也必须牺牲一定的自主权。历史上的内战可能是推翻不正当统治的唯一手段,因而可能具有正当性。如果新的制度和科技可以支持一个国家的公民低成本地、自主地、不可篡改地投票,而国家的联盟能以暴力保障民意得到尊重,那么内战就不再具有正当性,任何发动内战者将受到国家的联盟以暴力方式制裁。

为了减少国家间的战争,国家也必须牺牲一定的自主权。历史上的国家间的战争可能是维护国家正当利益的唯一手段,因而可能具有正当性。如果国家的联盟以国际的裁判机构裁判国家间的纠纷并以暴力保障其实施,就像国内的裁判机构裁判国内个人和机构的纠纷并以警察和军队保障裁判的实施一样,那么对于参与联盟的国家之间,发动国家间的战争就不再具有正当性,任何发动国家间战争者将受到国家的联盟以暴力方式制裁。

世界大战的防范

世界大战涉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冲突,而不仅仅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的战争。在战争中,对立的国家的联盟之间进行的全球性战争,交战双方为了达成各自的战争目的,倾注国力,以军事为主,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外交等战线上展开的激烈的大搏斗,战争规模、消耗与危害,都是巨大的。世界大战是国家间战争由于种种原因蔓延和升级的结果。因此,防范世界大战也应该防范国家间战争的蔓延和升级。

《罗素——爱因斯坦宣言》中说,

“鉴于在未来的世界大战中必将使用核武器,而且这种武器威胁到人类的继续生存,我们敦促世界各国政府认识到并公开承认,世界大战不能达到它们的目的,因此,我们敦促它们寻求和平手段来解决它们之间的一切争端。”

未来的世界大战有极大的可能性使用核武器,而核武器有极大的可能性对人类的生存造成毁灭性的威胁。因此,人类必须避免世界大战。

如果把一个国家或国家的联盟视作其中的理性成员的总和,那么,由于核武器的存在,确实对于任何国家和军事联盟而言,世界大战并不能实现其目的,因而,它们没有理由发动世界战争。

然而发动战争往往是个别或者少数决策者所决定的,未必代表其全体理性成员的意志。因此,人类必须使发动世界战争不能成为理性决策者的最大效用的选择,人类也不能使非理性的人成为战争决策者。

发生世界大战最直接的原因是国家或联盟的决策者们发动了世界大战。决策者之所以发动世界大战可能有各种原因和意图。我推测如下:

战争意图表格

疯狂(Insanity):指不理性。疯狂的人可能表现出不合理、不可预测或危险的行为。疯狂的战争决策者的决策是不自洽的,他们的决策不可能达成他们的目标。他们明知世界大战会导致人类毁灭,明知人类毁灭不能实现其所追求的权力、地位、财富、名誉、安全等世俗目标,仍一意孤行发动世界大战。他们的决策不可能达成他们的目标,因此他们的决策是疯狂的。

冒险(Adventurism):指乐于承担风险。冒险的决策者打赌他们能赢得世界大战也不会导致威胁人类生存的状况,因此为了达成复仇、正义、信仰、自我实现、权力、地位、财富、名誉、安全等种种目标发动世界大战。

极端(Extremism):指只注重个别目标而忽略其他目标。极端的战争决策者为了实现个别目标而发动世界大战并不顾及世界大战的代价。

他们为了复仇而不惜代价,明知世界大战将导致人类毁灭,仍一意孤行发动世界大战。驱动复仇的情感可能是极其强烈和具有破坏性的,它可以使人们忽视其他目标和需要。当决策者感受到极大的伤害时,他们可能会寻求报复并试图通过发动世界大战来实现复仇,而不计后果。他们认为即便人类毁灭,他们的目标也能实现。

他们为了实现某些正义,明知世界大战将导致人类毁灭,仍一意孤行发动世界大战。决策者可能持有极端的正义观念,并坚信自己的信念和目标是至高无上的,愿意以任何代价来实现这些正义目标。他们可能相信通过发动世界大战即便会导致人类毁灭也能实现他们心目中的正义。比如,他们可能认为当前的人类秩序存在严重的不公正和压迫,相信只有通过战争才能结束这种不公正。他们可能认为只要是为了正义任何牺牲和代价都是值得的。

他们为了自己的信仰,明知世界大战将导致人类毁灭,仍一意孤行发动世界大战。他们可能出于对信仰的执着和狂热,认为自己的信仰是唯一正确的,愿意为此付出一切代价。他们可能相信通过发动世界大战可以实现他们的宗教目标和使命,哪怕世界大战将导致人类的毁灭。他们可能认为其他信仰或观念对自己的信仰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相信只有通过战争才能保护和捍卫自己的信仰。他们认为即便人类毁灭,他们的目标也能实现。

他们为了自我实现,明知世界大战将导致人类毁灭,仍一意孤行发动世界大战。决策者可能出于对现有人类秩序的不满,相信通过世界大战可以打破现有秩序并建立一个更加理想的社会。他们可能相信只有通过世界大战才能实现自我,即使这意味着人类的毁灭。他们认为即便人类毁灭,他们的目标也能实现。

根据上述引起世界大战的可能的因素,防止世界大战的方法有:

人们应当不让疯狂者、冒险者、极端者成为战争决策者,并在决策者表现出这些倾向时剥夺他们的决策权。假如一个规则使这样的人当然地成为战争决策者,或者在战争决策者在如此表现时不能被剥夺决策权,那么这样的规则是坏的规则。比如,基于世袭或某种随机因素确定决策者的规则。人们不应当支持制定这样的规则。假如人们可以不选择或更换战争决策者仍选择或不更换这样的决策者,他们只能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疯狂者的决策是难以预测的。除了不让疯狂者成为或继续成为战争决策者外恐怕别无他法。

极端者和冒险者的决策是合逻辑的,因而是理性的。为了不令他们作出发动世界大战的决策,除了不让他们成为或继续成为战争决策者外,还应当降低其通过世界大战实现其目标的可能性。

复仇、信仰、某些正义目标:不能使得任何以复仇、信仰和某些正义目标为目的发动世界大战的意图得逞。因复仇、信仰和某些正义目标而发动世界大战是不正义的,应当受到谴责。应当保护被攻击的对象。假如被攻击者伤亡,应被悼念和永久纪念。

自我实现:不能使得任何为自我实现而发动世界大战的意图得逞。为自我实现而发动世界大战是不正义的,应当受到谴责。应当保护被攻击的对象。假如被攻击者伤亡,应被悼念和永久纪念。人类应当重新审视对征服者的崇拜。有人崇拜征服者,认为他们是成功的象征。也有人认为对征服者的崇拜是愚昧的表现,认为他们是侵略者、压迫者、破坏者。只要人类还崇拜征服者,必然会有下一个企图成为征服者的人。就这一点而言,人类的共同信念影响人类的命运。

不能使冒险者通过发动世界大战实现其权力、地位、财富、名誉、安全等世俗目标。人们应当警惕那些为了权力、地位、财富、名誉、安全等发动世界大战的人,不要因为受到愚弄而支持世界大战以及发动世界大战的人,并沦为其实现自己私利的牺牲品。

有时,战争决策者发动世界大战的决策体现了某些群体或国家的利益,他们的决策是群体和民众的意志的体现。比如,他们之所以能成为或继续成为战争决策者正是因为群体和民众希望他们发动世界大战。利益群体中的每一个人,如果他支持决策者发动世界大战,他的意图可能与决策者的意图有所不同。比如,处在饥饿中的民众有免于饥饿的生理需求。但在类别上我不作区分。

战争意图表格

从防范世界大战的角度看,应对的方法大不相同。

利益群体的形成不一定是选择的结果。比如,当利益群体是整个国家的国民时,成为一国国民一般既不是任何人的主动的选择,也不是任何人的被动的选择。因此,就不能通过选择使疯狂者、冒险者、极端者不能成为利益群体的成员。

利益群体可以被教育。通过教育,他们中的疯狂者、冒险者、极端者的比例会更低,而其表现出来的群体的意志会有更少的这样的特征。教育可以使人们更有理性,不容易受疯狂的、极端的、冒险的思想的影响。

利益群体所追求的那些世俗目标中的那些生存需求不能被否认。因此,我们不能令世界大战不能达成他们的这些目标,而是要令他们无需通过世界大战就能达成目标。这意味着无差别的人道援助,而不计较他们的过错。

对于利益群体中的极端者和冒险者,为了不令他们支持发动世界大战的决策,应当降低其通过世界大战实现其目标的可能性。不能使得任何以复仇、信仰、某些正义目标、自我实现等精神目的发动世界大战的意图得逞。支持发动世界大战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世界大战的攻击对象应当被保护,其中的伤亡者应被悼念和永久纪念。人类还应当重新审视对征服者和征服者群体的崇拜。

公平及其局限性

公平是指应当的利益平衡。

关于在平衡各方利益时应当怎样做有很多原则,比如:

平均原则:当任何一方没有理由获得比其他各方更多或更少份额时,各方应当平均分配利益。

随机原则:当任何一方没有理由比其他各方更应当或更不应当获得某项利益时,各方应当以同样概率随机获得该项利益。

规则原则:利益分配应当遵守公认的法律、规则、原则、习惯等。

功过原则:功劳大的应当多得,过错大的应当多失去。

需求原则:需求大的应当多得,需求小的应当少得。

付出原则:付出多的应当多得,付出少的应当少得。

善恶原则:行善的应当多得,作恶的应当多失去。

功利原则:所得越多越有利于社会的应当多得。

正义原则:不公平应当被矫正,不公平的企图应当被挫败。

由于这些原则并不穷尽,也不总是给出相同的应当如何分配利益的结论,对于公平的评判取决于从哪个角度做判断。

平均原则与随机原则无疑是最能获得广泛认同的公平原则了。

平均是指各方中每一方获得利益的相同份额。平均是公平的一个维度。当各方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获得比其他任何一方更多或更少的利益份额时,平均分配是理性的。假如父母将两件相同的传家宝作为遗产分配给两个女儿。假如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应当分给其中任何一个女儿更多或更少遗产,那么将两件传家宝平均分配给两个女儿,每人各得一件,是理性的。

随机分配是指各方中的每一方以相同的概率获得利益。随机分配也是公平的一个维度。当利益被不分割地分配,且各方中任何一方都不比其他任何一方更有理由获得利益时,随机分配是理性的。假如父母将一件传家宝作为遗产分配给两个女儿。假如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应当分给其中任何一个女儿更多或更少遗产,那么以相同概率随机决定将这件传家宝分配给两个女儿中的一个是理性的。假如未获得传家宝的女儿从父母或姐妹那里获得其他补偿从结果上看是更公平的。但即便未获得补偿,这种随机分配仍是理性的和公平的。

公平最常见的判断标准是对同样的人同样对待。假如父母立遗嘱将全部遗产平均分配给两个女儿。这看上去是公平的,因为他们将两名子女视作同样的,并对她们同样对待,分配符合平均原则。假如他们将全部遗产都留给妹妹,那么他们就是偏爱妹妹的,没有对同样的女儿同样对待,违背了无偏见原则,因而是不公平的。假如遗产中有不能通过变现、折价、补偿等方式平分的部分,那么以同等概率随机将这部分遗产留给其中一个子女看上去也是公平的,无论最终未获得这部分遗产的子女是否得到补偿。

公平的评判标准众多,且即便采用同一标准也未必能得出同样的结论。比如,采用平均原则时,事物的相同性是相对的。事物在何种程度上相同才被认为是相同的取决于评判的标准,也往往具有主观性。类似地,在何种程度上对待相同的事物才被认为是同样对待也取决于评判的标准,也往往具有主观性。总而言之,对于是否公平的判断既取决于以何种标准判断公平性,又取决于评判者的信念。因此,公平也是相对的。

在前面的例子中,假设姐姐事业成功,而妹妹有残疾,父母的全部遗产仅够妹妹生存需要。如果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来看,姐妹两人是相同的。那么,将全部遗产平分给姐妹两人是公平的。假如基于姐妹两人对财产的需要看,她们的需要是不同的,妹妹的需要更大。那么,父母基于姐妹两人的需要而将全部遗产留给妹妹,从需求原则的角度看是公平的。将全部遗产平分给姐妹两人是不公平的,随机决定将遗产留给其中一人也是不公平的。采用上述不同的公平的尺度来衡量将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正义及其局限性

正义是指对公平的维护。

维护公平包括矫正不公平的现状和挫败不公平的意图。使得不公平的事变得公平是正义的,未能使得不公平的事变得公平不能被称为正义,使得公平的事变得不公平是不正义的;使得公平的事免于变得不公平是正义的,未能使得公平的事免于变得不公平不能被称为正义,使得不公平的事不能变得公平是不正义的。

正义是公平的一种。比如,行善的应当多得,作恶的应当多失去,这是善恶原则,是公平的一种尺度。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未奖励行善者和惩罚作恶者之前的状态是不公平的,而对行善者的奖励和对作恶者的惩罚是趋向于矫正这种不公平的,因而是正义的。假如惩恶扬善使原本不公平的事变得公平,因而是正义的。这本身就是一种适当的利益分配。那么,正义本身也是一种公平。假如这种惩恶扬善超出了正当的程度,那么,它将一种不公平变成另一种不公平,不能称之为公平的,也不能称之为正义的。

公平也并不必然是正义。比如,一种利益分配适当地平衡了各方利益,它从一开始就是公平的,并不涉及使得不公平的事变得公平,或者使得公平的事变得不公平,既没有防止公平的事变得不公平,也没有防止不公平的事变得公平。我们可以称之为公平的,但不能称之为正义的,更不能称之为不正义的。因此,公平不必然是正义。

前文已经谈到了公平的局限性。对于一件事是否是公平的,采用不同的标准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而正义作为公平的一种特例,同样也受限于公平的这种局限性。在判断一件事是否正义时,我们需要判断这件事是否使得原先的一种公平的状态保持公平或者是否对于原先不公平的事作出矫正使之更为公平。那么,假如采用一种公平的标准判断前一件事是不公平的,后一件事矫正了这种不公平,那么后一件事就是正义的。然而,假如采用另一种公平的标准,前一件事是公平的,后一件事反而使之变得不公平,那么后一件事就是不正义的。

比如,以平均原则作为公平的评判标准,一个社会中存在富人和穷人,这个社会是不公平的。劫富济贫使得贫富差距缩小,一定程度上矫正了这种不公平,因而是正义的。但假如以规则原则作为评判标准,富人的财富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那么社会中存在贫富差异是公平的。劫富济贫使得原本公平的社会变得不公平,因而是不正义的。

假如一件事是正义的,它就是矫正不公平的或是防范不公平的。那么这件事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是应当的。也就是说,它是公平的。反过来说,假如一件事是不公平的,说明那件事没有矫正不公平。那么它就是不正义的。

任何两个理性的人,只要他们采用同样的公平的标准,他们必定同意,凡是正义的必定是公平的,凡是不公平的必定是不正义的。比如,假如他们同意对某一名谋杀犯处以死刑是正义的,那么他们必然同意对这名谋杀犯处以死刑是公平的;假如他们同意对这名谋杀犯处以死刑是不公平的,那么他们必然同意对这名谋杀犯处以死刑是不正义的。所以,凡是正义的必定是公平的。正义与公平的差异仅在于其适用的范围,而这种差异是语言学上的和习惯性的。正义仅适用于那些维护公平的场景——要么是矫正不公平的现状,要么是挫败不公平的意图。而对于那些并非维护公平的场景,那么一件事即便是公平的,我们在习惯上也不称之为正义的。因此,正义是公平的一个特例。

公平正义与道德

公平和正义既与道德有关,而又既不仅仅也不必然是道德问题。道德的对象是意图,而公平和正义的对象范围更广。

假如一个人在作出一个决策时相信将导致某种不公平或不正义的结果,无论这种结果是否是他所希望发生的,他的这种决策意图是不道德的。例如,一名经理在决定在两名下属中晋升一人。其中一人能力更优秀,另一人是总经理的儿子。假如他知道以亲属关系而非能力作为晋升依据是不公平的,但仍决定提拔总经理的儿子以便讨好总经理,他的决策意图是令人厌恶的,是不道德的。

但公平和正义并不必然是道德问题。一个人在作出一个决策时并不相信将导致某种不公平或不公正的结果,在决策中也没有过失或过错,那么尽管发生了不公平或不公正的结果,其决策并非不道德的。比如,在上例中,总经理利用职权在儿子的工作上提供了秘密的帮助。经理误以为总经理的儿子是更有能力的候选人,并提拔了他。经理的决策既非出于令人厌恶的意图,也不存在任何过错。那么,尽管他的决策是不公平的,但他的决策并非不道德的。那个不公平的结果应当被归因为总经理父子的不道德的作为。一个人在作出一个决策时并不相信将导致某种不公平或不公正的结果,他仍可能作出错误的决策,这种决策也不是不道德的。比如,在上例中,经理由于观察中的疏忽,误以为总经理的儿子是更有能力的候选人,并提拔了他,那么经理的决策是糟糕的。我们可以说经理的决策是不公平的,但我们不能说经理的决策意图是不道德的。

一种公平的争端裁决机制

和平不是人类的唯一目的。一个强大的独裁者通过暴力统治整个地球也可能实现地球的永久和平,但这可能并不是人们想要的。为了实现公平的和平,一方面需要知道怎样才是公平的,另一方面需要有能力维护这种公平。

通常的双边争端裁决机制是由争端双方分别表达对某项利益的诉求,由公正的第三方裁判利益的分配。此处将提出另一种争端裁决方式:由争端双方分别提出一个对某项利益的分配方案,由公正的第三方选出其中最公平的方案。

基于此,我在这里推荐一个四步争端解决方法:第1步,争端的每一方不可撤销地同意采取这个规则解决争端;第2步,联合国安理会应争端各方不可撤销的请求同意保障最终方案的执行;第3步,争端的每一方分别提议一个候选方案草稿用于公开审理,并在审理后提出候选方案终稿;第4步,一个公正的第三方通过匿名投票的方式在多个备选方案中选择一个最公平的方案。

在第1步中,确保每一方都同意规则。这样就使得本规则的采用乃至后续的暴力及非暴力制裁手段的使用有了正当性。

在第2步中,联合国安理会不可撤销地批准并承诺保障最终方案的执行。关于有能力维护公平的机构,在目前阶段联合国安理会是最可能胜任的。为此目的,当争端的每一方同意采取某个规则解决争端后,他们的意向应当被提交联合国安理会批准以确保将来的实施。安理会应当国际法院或其他机构作为审理机构负责除最终裁决以外的争端审理和相关的各项行政事务。

在第3步中,各方各自向审理机构提出候选方案草案,审理完成后提交候选方案终稿。审理机构按照其规则组织公开审理,但不作最终裁决。公平有很多维度。而且在同一维度下,不同的人做的判断也往往会有差异。世界上的争端,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端的双方往往都有听上去非常正当的理由获得同一项利益。即便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其给出的解决方案也难以得到双方的认可。公正第三方又要提出方案又要选择方案,公正性难免不受质疑。所以,争端各方各自提出候选方案后由公正第三方选出最终方案更合适。

在第4步中,公正的第三方在有意愿参与裁决的联合国成员国的法学家中随机选取。争端每一方分别选取2/3国家。被各方同时选中的国家的法学家参与投票。票数最多的备选方案为最终方案。票数相同时以随机方法确定最终方案。裁判在网上完成,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确保安全性。法学家是最致力于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群之一,适合担任公正第三方的角色。

这是一个符合博弈论常识的争端解决方法。每一方当然倾向于提出更符合自己利益的备选方案,但由于只有最公平的方案才会被选中,为了使得己方的备选方案被选中他们又必须使之成为最公平的方案。假如对方的备选方案是极不公平的,那么己方的备选方案就可以是较不公平的。然而假如乙方的候选方案是较不公平的,那么对方的方案只要是稍稍不公平就行。假如对方的方案是稍稍不公平的,那么己方的方案必须是完全公平的。所以,综合来看各方提出的备选方案都必须是公平的方案。假如有一方抱怨对方的不公平的方案被选中,那么这只是因为己方未能提出更公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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