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立案那些事儿
吴赫笛
立案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中的重要程序。依法立案,对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至关重要,必须高度重视。
一、立案的期限
一般而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是属于本部门管辖;四是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这里要注意,只有全部满足这四个条件,才能立案;只要全部满足这四个条件,就必须立案,否则就是违法。
三、立案的手续
第一,决定立案的审批。根据《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不予立案的审批。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这一点尤其要注意,不予立案也要经过审批,不能擅自决定。
四、立案的对象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案件既可以对人立案,也可以对事立案,而且并非必须要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才可立案。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案件只可以对人立案,不可以对事立案,而且,立案必须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详述如下:
第一,不能对事立案。一方面,违法行为的后果要由人承担,后续的处罚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的对象都是人。处罚告知的对象是人,而且只有人才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而不能是事。陈述权和申辩权也只能由人来行使。如果立案的对象是事。那么,后面的行政处罚程序如何进行,如何告知,如何听取陈述和申辩,如何送达?显然无法实施。因此,对事立案在实际操作上是难以实现的,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对人立案。另一方面,在实际办案中,如果要立案,就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其中要填写当事人的信息。比如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如果是法人的,要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但如果是对事立案,就无法填写立案审批表。因为立案审批表就是为对人立案设计的,而不是为对事立案设计的。这也说明,不能对事立案,只可对人立案。
第二,当事人必须明确。对人立案,人的情况就必须明确。当事人不明,是不能立案的,必须要等到查清确定的违法嫌疑人后,才可以立案。根据《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立案的条件之一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判断是否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析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明,那么,当事人是否满十四周岁?是否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是否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这些都无从得知。因而无法判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所以,笔者认为,要立案,就必须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否则,无法判断是否满足《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五、不予立案的情形
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核查,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有以下四种: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是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这里要注意的是,只要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就可以不予立案。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可以不立案,也可以立案。
六、立案的注意事项
第一,规范填写审批表。一是“当事人”一栏,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住址)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二是“案由”一栏,按照“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不予立案的,不填写案由。三是“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一栏,要写明涉嫌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四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一栏。办案机构负责人建议立案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要附上相关材料。提交审批时,应当附案件来源登记表和核查取得的材料。受移送的案件,还应当附移送机关移送的材料;上级交办的案件,还应当附上级交办的文书;投诉举报的案件,还应当附投诉举报记录等有关材料。
(作者:吴赫笛,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