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两全其美,乔大爷将房屋的居住权留给再婚老伴儿,最终继承权留给了儿女。可乔大爷去世后,继承该房屋的子女是否有权将房屋出租,让乔大爷老伴儿搬离房屋。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乔大爷和王阿姨是再婚重组家庭,日子渐渐过去,乔大爷的身体每况日下,为了自己走后王阿姨依然有个遮风避雨的地方,便去公证处咨询,为避免财产纠纷提前设立了遗嘱,将他个人所有的房子留给儿子,居住权给王阿姨。
乔大爷去世后,儿子乔某想将房屋出租,让王阿姨搬离房屋,但按照乔大爷的遗嘱意思表示,乔某的想法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类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其为满足当事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立。居住权人即有权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建议王阿姨尽快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同法369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因此,该房屋王阿姨仍然有权居住,乔某却不可以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