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的前世今生
今天看到一则报道:自5月1日起特定严重失信人将限制乘坐火车。特定严重失信人包括铁路系统认定的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两类,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文中对“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做了特别解释,具体包括:
1.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 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3. 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4. 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5.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6. 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相关部门加入本文件的,应当通过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
这与我们常识中的失信人概念有一定的区别。所谓失信人,顾名思义就是失去信用的人,我们常识中的失信人一般指借款逾期不还、故意躲债的那类人群。失信人存在于民间的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也存在于借款自然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关系中。近十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关系的活跃和以四万亿为标志的信贷资金超发积淀,坏账频仍,失信人越来越多,积累在各类法院系统的失信人名单越积越厚。
回到我们普通人群的普通理念中,借钱是需要还的,因此也是很慎重的,要反复掂量需要不需要借,借多少,什么时间归还,向谁借,要不要支付利息和需要承担多少利息等等。从金融机构的理念中,放贷行为是一种信用经营行为,放出去的是信用,是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和以借款人愿意并能够还款为前提,民间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何尝不是如此,借款人的个人信誉和人格是作为交易的背书的。当然,私人之间的借款恩恩怨怨相信谁都体会过,有的人到处借钱,轻诺寡信,却迟迟不愿归还,结果变成“借钱的变成大爷,要钱的变成孙子”,因此借钱需谨慎,对求借者和被借者同样有用,在此不赘述。
最近这十年,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严重脱节于CPI(通货膨胀率),导致民间资金纷纷从银行搬家,要么投入到股市债市,要么购买各种理财产品或干脆借给各种打着高息口号的民间集资吸储机构。当然最终的结果大家已经看到了,股市资金灰飞烟灭,高息投资和盲目借出的资金鸡飞蛋打。这其中非一个失信二字可以言尽其中的是是非非。
笔者从事过类金融系统的借贷担保行业,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借贷人,甚至可以说有不少将个人诚信和企业声誉置于九霄云外的垃圾借贷人,为了借到资金不择手段,掩盖真相,直至坏账产生,还消极对待,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嘴脸,非常可恶。
对信贷资金的唐僧肉,想吃一口的人多了去,而且有为数不少的借贷人存在非法占有信贷资金不愿偿还的初衷,可能还包括某些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他们的意识中信贷资金能不还就不还,能占有一天就多占用一天。可以说,有为数不少的个人和企业的财富积累中就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占有的国家信贷资金。
而那些经过层层包装发行上市,在资本市场上圈到股民的钱后摇身一变,业绩大变脸的上市公司,何尝不是一种更加恶劣的失信人呢?
失信人或导致失信人的产生的缘由方方面面,对那些借钱本就不打算还品行恶劣的人姑且不论,一部分失信人其实是被逼出来的。拿信贷资金的投放来说,中国银行体系中大部分存在的贷款为一年期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就是短期借款,到期需要偿还再继续下一个年度的借贷。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做的是长期的资本性投资支出或被存货或赊欠款占用着,也就是很多资金的借贷期限与资金实际投放存在期限错配。因此大部分企业对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并没有足够的账面资金可以归还,需要通过市场借来短期资金“过桥”归还银行到期贷款,等银行续贷资金到位后再归还外部市场借来的过桥资金,如此循环,环环相扣,如果不出意外,企业除了承担部分较高的短期过桥资金利息,不会因资金问题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当有一天,这个循环被打破了,击鼓传花的游戏被玩坏了,则企业的生存就出现问题,而且倒逼出一个失信人。被谁打破了?是银行!说好的贷了还,还了再贷,结果银行因银根收缩、行业限制等因素直接收贷了,企业借的高利息过桥贷款因为银行资金不再投放,而不能归还,然后企业陷入高利息民间资金借贷的恶性循环,借东墙补西墙,借入新的高息资金归还上一笔高息资金,直至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及企业实际控制人成为被诉人和失信人。因此,国家信贷资金的无序投放和波动导致了大量的民营企业陷入生存危机,也造就了大量的借贷失信人,有的企业主在洞悉银行不再续贷的苗头时,干脆放弃归还到期贷款,而不愿陷入民间过桥资金借贷的泥潭。
国家打击失信人是对的,对那些隐匿转移资产、逃废债务、有钱不还、存心占有的失信人必须坚决打击,该绳之以法的绳之以法,该公告失信人的公告,该约束制裁失信人行为就坚决执行,还信用世界一片碧水蓝天。但对于金融政策的偏颇导致企业资金链的紧张和断裂,则希望在金融政策制度的设计和操作把控上更多的符合企业经营实际,合理匹配资金用途和期限,建立长效机制,不盲目放贷压贷收贷,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一部分被逼成失信人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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