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初级中学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初级中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违规违纪处理处分时,本办法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处理与处分的程度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称,做到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
第二章处理处分类别以及附加教育措施
第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如下的处理处分:
(一)口头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严重警告;
(五)记过;
(六)记大过;
(七)留校察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须从重或加重处理处分:
(一)违规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规违纪群体中参与组织与策划的;
(三)纠集他人,使事态扩大的;
(四)对有关人员威胁、打击、报复、恐吓、恫吓的;
(五)不如实陈述事实,在调查中提供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的;
(六)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煽风点火,向别人提供违禁物品、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七)同时触犯多条校规校纪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八)集体(三人以上)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处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处分:
(一)在违规违纪过程中能主动有效地制止事态发生、发展的;
(二)违规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能主动检举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处分的。
第七条
凡受第四条(二)至(七)项处分者,除取消一学年评优资格,定期向班主任、年级负责人和校规校纪处罚执行组汇报思想动态及改正情况外,还须按要求进行附加教育措施或选择性实施附加教育措施:
(一)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者,须进行以下附加教育措施:
1.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且一年内不再担任,入团积极分子取消其积极分子身份,团员留团察看;
2.对受“记过”“记大过”处分者,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且两年内不再担任,少先队员取消队内活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入团积极分子取消其积极分子身份,团员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
3.对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再担任学生干部,少先队员取消队内活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取消参加队内活动资格,入团积极分子取消其积极分子身份,团员开除团籍。要求家长到校陪读,陪读具体事宜须经学校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执行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4.对受“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初中生在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里的道德品质与公民素质评价将被降等处理。
(二)对受“批评”“通报批评”处理者,教师可以选择性实施以下附加教育措施,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1.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2.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3.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4.课后教导;
5.班规或者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6.与违规违纪事件相关的其他附加教育措施。
(三)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学校可以选择性实施以下附加教育措施,并及时告知家长:
1.由学校德育处相关负责人予以训导;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范教育;
4.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5.与违规违纪事件相关的其他附加教育措施。
(四)对受“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学校可以选择性实施以下附加教育措施,并事先与家长沟通: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里,其道德品质与公民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将被降等处理;
3.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4.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5.与违规违纪事件相关的其他附加教育措施。
第三章处理处分程序
第八条
“口头批评”及“通报批评”处理的程序:
(一)“口头批评”处理。教师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但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口头批评教育的时间、地点可不受限制,可不留书面记录;
(二)“通报批评”处理。班主任和年级负责人须提前向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执行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组”汇报情况,在“调查取证组”进行核实后,由“处罚执行组”安排时间、地点、场合进行通报批评,“档案管理组”资料归档处理,处分决定酌情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
(一)班主任须如实填写《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登记备案表》以及其他第十条所列相关材料;
(二)班主任将《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登记备案表》以及其他材料送交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执行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组”,由“调查取证组”进一步全面调查核实违规违纪事实;
(三)“处罚执行组”依据“调查取证组”提供的违规事实认定过程结果,参照《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办法》,确定是否需要对学生进行处理处分、如何进行处理处分;
(四)当“处罚执行组”提出“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建议时,须提交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执行委员会主任会讨论通过和审批后再执行;
(五)通过班主任将处理处分结果通报给学生和家长,班主任、年级负责人和“处罚执行组”联合做好该生善后工作;
(六)处理处分决定在学校公示栏中公示,或在校园广播站中播报;
(七)“档案管理组”进行备案资料、调查资料、结论资料的归档处理,酌情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处理处分的记载、撤销与申诉
第十条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的材料必须经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执行委员会“档案管理组”整理后进行归档处理,并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存档材料包括:
(一)违规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书、保证书及自述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须客观表述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等,须有两名及以上师生见证人签字确认;
(三)其他与违规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如视频、音频等;
(四)各项表格:
1.《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登记备案表》;
2.《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撤销申请表》;
3.《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申诉登记表》;
4.《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决定书》;
5.《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工作汇总表》;
第十一条学生受处理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经过一定考察期(通常为6个月至12个月),可向班主任提出处理处分撤销申请。撤销处理处分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填写《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撤销申请表》,经班级讨论认可和任课教师、班主任、年级负责人认可后,由班主任向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执行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调查取证组”进一步全面调查核实该生表现情况;
(二)“处罚执行组”依据“调查取证组”提供的该生表现情况,向“处理处分执行委员会”提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的建议,经学校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执行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和审批;
(三)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暂不撤销的,班主任、年级负责人、“处罚执行组”须做好解释沟通工作。符合变更与撤销标准的,由“处罚执行组”拟定撤销公示文件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四)“档案管理组”进行撤销申请资料、调查资料、结论资料的归档处理。第十二条
学生及家长如对给予的处理处分有异议,可进行申诉。申诉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填写《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申诉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班主任、年级负责人向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申诉委员会“申诉受理组”进行申诉。申诉学生或家长不得无理纠缠、取闹,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处分的执行;
(二)“申诉受理组”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是否符合申诉的基本要求,申诉材料是否包含必要的证据支持等,如果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受理组通知申诉学生及家长2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申诉材料收齐后移交“调查反馈组”;
(三)“调查反馈组”根据申诉材料重新深入调查事件的真相。并向“审议决策组”提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的建议,经学校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申诉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和审批;
(四)“调查反馈组”须在“申诉受理组”受理学生及家长申诉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结论,并及时、准确地反馈给申诉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维持原处分决定的须做好解释沟通工作。需要撤销处理处分的,须由“调查反馈组”拟定撤销公示文件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档案管理组”进行申诉资料、调查资料、结论资料的归档处理。
第五章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处分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口头批评”处理,可以让学生做口头或书面检讨,检讨材料由班主任留存,必要时可在班会上公开检讨。
(一)无故迟到者;
(二)无故旷课者;
(三)无故不参加间操、升旗等集体活动,或是在集体活动时打闹喧哗者;
(四)扰乱课堂秩序、影响他人学习或在公共区域奔跑、打闹、喧哗者;
(五)在考试中作弊,抄袭作业或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者;
(六)说脏话辱骂他人,或给他人起外号者;
(七)未向班主任报备,私自将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带入校园者。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必要时可以进行校内公开检讨或处理材料存档。
(一)多次无故旷课者(指三次或三次以上,下同);
(二)多次无故不参加间操、升旗等集体活动,或是在集体活动时打闹喧哗者;
(三)多次扰乱课堂秩序、影响他人学习或在公共区域奔跑、打闹、喧哗者;
(四)多次在考试中作弊,经常抄袭作业或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者;
(五)多次说脏话辱骂他人,或给他人起外号者;
(六)未向班主任报备,多次私自将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带入校园者;
(七)有故意损坏(损毁)他人物品或公共物品(门窗桌凳、安全通道指示牌、门锁、卫生间设施、消防栓、乱刻乱画、乱丢垃圾、在墙面上留鞋印、球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的行为,及时止损,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有偷窃行为者;
(九)烫发、染发、怪异发型、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穿破洞裤或超短裙等不符合中小学生仪容仪表规范者。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辱骂、讥讽、嘲弄、恐吓、排挤、孤立他人,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有故意损坏(损毁)他人物品或公共物品的行为,且损坏(损毁)物品价值500元以内者;
(三)有偷窃行为且涉及钱财或物品价值50-100元者;
(四)故意利用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攻击他人,但未对他人造成身心伤害者;
(五)在不良事件调查中未如实陈述事件经过者;
(六)携带管制刀具、火柴、打火机、鞭炮、氢气罐、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入校者;
(七)吸烟、饮酒或提供烟酒者;
(八)沉迷网络游戏和网络视频,浏览不良网站、阅读不良书籍、观看不良视频,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
(九)有不当异性交往行为,影响学习或校园秩序者。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已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撤销,又有涉及“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违规违纪者;
(二)有故意损坏(损毁)他人物品或公共物品的行为,且损坏(损毁)物品价值超过500元者;
(三)有偷窃行为且涉及钱财或物品价值超过100元者;
(四)故意利用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攻击他人,对他人造成身心伤害者;
(五)在不良事件发生时嬉笑、叫好、说煽动性语言者;
(六)引燃火柴、打火机、鞭炮、氢气罐、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未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者;
(七)多次吸烟、饮酒或提供烟酒者;
(八)携带藏匿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其他违规、违禁、违法的危险物品入校者。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必要时可移交司法部门。
(一)已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未撤销,又有涉及“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违规违纪者;
(二)有故意损坏(损毁)他人物品或公共物品的行为,且对他人或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
(三)有偷窃行为且涉及钱财或物品价值超过500元者;
(四)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欺压、侮辱、恐吓他人,或指使、勾结校外人员对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且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者;
(五)在不良事件发生时参与放哨、拍摄、传播者;
(六)引燃火柴、打火机、鞭炮、氢气罐、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者;
(七)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者;
(八)被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罚款者。
第十八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对师生造成身心伤害或已构成违法犯罪者,学校将依法依规配合家长、有关部门进行教育矫治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初级中学。
第二十条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执行委员会由分管德育副校长、德育主任、教务处主任、年级主任、班主任、教师代表组成。由德育副校长牵头组织开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5年3月6日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