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我们身处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线,必须深入学习《条例》精神,将其融入工作实际,切实履行环保职责,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在基层落地生根。
一、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强化责任担当
《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督察对象和内容,强调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基层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环保部门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要以《条例》为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摒弃“重发展、轻环保”的错误思想,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特别是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杜绝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的盲目上马,确保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推进。
二、立足基层实际,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基层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最后一公里”,也是问题发现和整改的关键环节。我们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条例》要求转化为具体行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
基层工作人员要深入企业、农村、社区,开展常态化环境巡查,重点排查污水排放、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扬尘治理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同时,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2.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过程中,要积极推广生态农业、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等绿色模式。例如,鼓励农户采用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在乡镇企业发展中,引导企业采用节能环保技术,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3.强化环保宣传教育
基层工作人员要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通过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内容和环保知识,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可以组织环保志愿活动,如河道清理、垃圾分类宣传等,让群众亲身参与环保实践,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风尚。
三、健全长效机制,巩固督察成果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不能仅靠一时的整改,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基层单位要结合《条例》要求,完善环保工作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1.建立环保考核机制
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基层干部绩效考核,对环保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2.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环保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基层政府要统筹协调环保、农业、水利、住建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例如,在治理黑臭水体时,需要环保部门监测水质、水利部门疏通河道、住建部门完善污水管网,各部门协同推进才能取得实效。
3.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引入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测等智慧环保手段,提高环境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例如,利用无人机巡查秸秆禁烧情况,通过大数据分析污染源,实现精准治理。
四、下一步计划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为基层环保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学习《条例》精神,将其转化为推动绿色发展的强大动力。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屏障,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贡献基层力量。让我们以实际行动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让绿水青山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幸福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