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刑事活动全过程。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三大方面。
(一)罪行法定原则
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宗旨是维护法治,保障人权,防止国家公权力机构滥用刑罚侵害个人权利,故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是“出罪”,从这个角度上讲,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再次强调,罪行法定原则侧重保障人权机能。
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
一是民主主义,其意思是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物应由国民自己决定,法律应由国民自己制定,刑法事关重大,更应该由公民自己决定,定罪量刑只能依据人民制定的成文法来进行。二是尊重人权主义,也称为自由主义,其意思是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即犯罪和刑法必须通过刑法明确规定。
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行法定。包括法律主义和禁止习惯法。法律主义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无权制定刑法,“两高”只能解释刑法。禁止习惯法。习惯法虽然体现民意,但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故应当被禁止。
2.事前的罪刑法定(也叫禁止事后法)。刑法如果随意溯及既往,表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行法定。这是指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违反了民主主义,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故应当被禁止,但是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行法定。指的是罪行规范明确适当。(1)明确性要求,简单罪状没有违反明确性要求。(2)禁止绝对不定刑和不定期刑。(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4)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二)罪行相适应原则
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法益侵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含义,罪行相适应原则,也称罪行均衡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罪行、主观责任相适应。这个原则贯彻在立法、量刑和行刑三个环节中。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第4条 对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任何特权。该原则是司法活动所应遵守的原则,不是立法活动的原则。